相比而言,美国宪法没有对经济制度作出任何规定。
宪法第五修正案只是规定政府“不得不经过法律正当程序,就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且必须为私人财产的征用提供“公正补偿”(just compensation)。这也是美国宪法两百多年来修改很少的一个原因,因为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美国的经济制度以及政府干预经济的作用也经历了很大变化。如果
宪法包含了经济方面的内容,那么必然会因为经济的发展变化而疲于奔命地频繁修改。相反,每个人对于人身自由和刑事正当程序的需求都是稳定的,因而这些自由在两百年前和今天都在本质上具有类同的意义。
虽然1982年
宪法第
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但这些规定对于刑事拘留作用并不大,因为刑事拘留一般都事出有因,具有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依据,因而一般也就不构成“非法拘禁”,超期羁押另当别论。
罪行法定原则可被认为是现行
宪法体制的应有之意,因为《
立法法》第
九条明确规定包括
刑法在内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通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法律才能规定,而判罪的必然结果是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目前在这个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至今没有得到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规定的劳动教养制度,而作为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劳动教养至少和轻微刑事犯罪相当,因而也必须法律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