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人权保障还需要保障什么?——论刑事正当程序入宪的必要性

   为了避免误解,第九修正案规定,宪法所列举的权利不应被解释为人民就因此而失去了其它权利;第十修正案规定,凡是宪法没有委代给联邦行使、也没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仍然属于各州或人民。尽管有时被认为是“自明之理”,第十修正案还是表达了重要的联邦有限权力原则。 
   
   参见1833年的“码头淤泥案”,Barron v. Mayor & City Council of Baltimore, 32 U.S. 243. 
   
   1958年的第五共和宪法6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任意拘留。作为个人自由的守护者,司法权力机构应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保证这项原则获得尊重。” 
   
   另外,第七条还进一步规定,任意执行命令的人应受到惩罚;但如果传讯或逮捕具有法律依据,那么公民必须“立即服从”,“抵抗有罪”。 
   
   虽然欧洲许多国家都取消了死刑,但在美国联邦和绝大多数州,死刑依然存在,且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死刑并不构成“残忍与非常处罚”。 
   
   (法释(1998)23号)。第176条第四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于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冤假错案的报导,见郭国松、曾民:“‘死囚’遗书”,《南方周末》2001年8月23日;张立:“从判‘无期’到宣告无罪”,《南方周末》2002年9月30日。 
   
   参见麦维:“‘疑罪从无’的现实境遇”,《财经》2004年第7期(4月5日),第92-94页。 
   
   见“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163号)。“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