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刑事正当程序权利的入宪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在
宪法上有所突破。和美国宪法相反,中国1982年
宪法规定了许多经济制度条款,此后因为经济改革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和观念变化而一直是频繁修改的对象,但不论是
宪法正文还是历次修正案,对刑事正当程序权利却只字未提。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因为和人的经济活动自由相比,作为刑事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对人身的影响无疑要直接和重要得多。正是因为如此,简短的美国《权利法案》才对刑事正当程序权利赋予那么大的篇幅。[13]因此,刑事正当程序不仅仅是一个
刑事诉讼法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
宪法问题;刑事正当程序入宪势在必行,否则我们的
宪法就忽略了最重要的人身自由权利,[14]更何况基本权利保障所要求的权力结构调整远不是
刑事诉讼法所能胜任的,而只有通过修宪才能完成。
具体地说,究竟哪些刑事正当程序应当入宪?结合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今后的
宪法修正案应逐渐加入罪行法定、疑罪从无、某种形式的“沉默权”、及时和公开审判、程序公正以及量刑适当等基本原则。[15]
宪法或
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凡是通过不合法或不正当手段(例如通过刑讯逼供或在超期羁押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一律不得在审判中被作为定罪的事实依据。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来说,这些保障是他在强大的公共权力面前所应起码具备的基本权利。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些保障也是维护基本公正、防止伤及无辜的制度性前提。
更重要的是,
宪法必须从制度上重构刑事诉讼程序,建立起“法院中心”原则,逐步取消审前羁押,将批捕权从检察院转移到法院,并保证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后立即进入法院的控制范围。在法院控制下,负责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继续审问犯罪嫌疑人,但法院控制应能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现象,而及时审判原则又能防止超期羁押。既然不能通过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等违法手段获得口供,而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又在法院,侦察和起诉机关就不会贸然逮捕犯罪嫌疑人,因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如果逮捕后不能通过正当方式获得足够证据,法院只有以放人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