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
刑事诉讼法的正当程序保障及其不足
虽然中国
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刑事正当程序权利,《
刑事诉讼法》包含了某些这类原则。例如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1998年最高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9]另外,《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第
96条),并多处具体规定了侦察羁押、批捕和审判时限。对于被拘留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最长为30日,批捕时限最长14日,侦察羁押时限为7个月,起诉时限为45天,一审与二审时限各为75天。这样,如果诉讼程序衔接紧密,普通刑事案件在二审终结前的羁押时间合计不超过160天,即使重大复杂案件也不应超过15个月。
然而,在现实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和妨碍律师履行职务是中国刑事诉讼三大顽疾。[10]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得不到落实。拘留后不按期提请逮捕、提请后不按期批捕、批捕后不按期侦结、侦结后不按期审查起诉、起诉后不按期审结,凡此种种造成了相当普遍的超期羁押现象。最高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在1993-2001年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8万,2002年也在4万人以上。1994年两度发生在河北承德市租车司机遭劫杀案,竟到2000年还以同样的事实证据和判决在同样的一审与二审法官之间来回徘徊,致使案件在拖延整整九年后才得到最终判决。[11]
当然,鉴于超期羁押现象严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曾于1998与2003年两次联合下达通知,明确重申了“疑罪从无”原则,并纠正了上述法院之间来回“踢皮球”的做法。[12] 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造成严重超期羁押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这种规定仍然只停留在一种良好的愿望,并没有在制度上有所突破,因而尚不能肯定是否会在实践中收到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