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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宪法-—由《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引发的思考

  *本文的写作受到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张千帆教授的有关论著和相关论文的深深启发,可以说,本文是笔者在张教授的宪法思想的指导下完成的。因此,在这我借用了他的有关论文的题目,目的是以围绕《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为背景,探讨我们究竟该如何认真对待自己的宪法。在此对张教授表示感谢。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指导老师史长青给予了悉心的指导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对此也表感激。
① 其中一些重要会议如:2006年1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的“物权法与法治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2006年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的“物权法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术研讨会”;2006年6月在重庆召开的有关物权法研讨会等等。
② 如《法学》2006年第3期关于《物权法(草案)》中宪法问题的专题研究;《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关于物权法中具体问题的专论等等。
③ 实际上,宪法在社会生活中也没有起过什么实质性影响,一直是个睡美人,好看不中用。
④ 这种宪法的政治化,部分是宪法理论造成的。在至今的法学院课堂上,宪法讲政治的内容多,如大讲国家的性质、政治制度建构,而讲法律的内容少。以至宪法课不象法律课而更象政治课。
⑤ 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之后,先后进行了1975、1978、1982三次全面修改和1979、1980、1988、1993、1999、2004六次局部修改。制宪后的50多年中,平均每5年多就修改一次,这在规范宪法国家里很罕见。
⑥ 卢梭曾说过,“真正的宪法并非铸刻在铜鼎或大理石上,而是写在人民心中”。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0页。
⑦详细内容请参见张千帆:《宪法不应规定什么?为宪法的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
⑧ 如蔡定剑教授就指出,“如果说宪法是根本法,是母法…它就不只是公法,也应是个私法…或者说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具体参见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⑨ 详细内容请参见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
⑩ 关于此问题的具体论述请参见张千帆:《宪法的用途与误用》,载《法学》2006年第3期
【参考文献】[1] 转引自韩大元: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 [J].法学,2006.(3) 
  [2] 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 [J].中外法学,2002.(1) 
  [3]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 张千帆:宪法不应规定什么?为宪法的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 [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 
  [5]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 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7] 杨临宏:试论制宪权理论的起源及历史发展 [J].思想战线,2004.(6)  
  [8] 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政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J].中外法学,2003(5) 
  [9] 杨海坤 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0] 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 [J].中外法学,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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