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调节作为构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自然就会得出规范国家调节的法律思想,因为现代法律体系建构的内在缺陷及其功能不足,决定规范国家调节之法产生的必要,取消了国家调节等于取消了经济法。
第六,“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灵魂,是经济法的整个思想体系最根本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点,是经济法最根本的法哲学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思想就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调节之学。经济法的“国家调节”旨趣,体现的正是一种典型的中国传统和谐法学精神。
以国家调节为逻辑起点构建起来的经济法理论中的“国家调节”概念的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它包括多层次、多侧面的思想内涵。从最直接、最基本的意义上讲,国家调节,首先是一种社会法哲学的观念信仰和叙事立场。但是,我们必须指出的,国家调节的内涵决不仅仅是限于唯物主义的观念立场。“国家调节”贯穿于经济法所有的法律思想意识之中,它是经济法思想本身。“国家调节”是西方经济法学中国化的产物,它是在西方经济法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中国市场经济实际相结合的过程逐步积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经济法哲学方法论。
“国家调节说”创造性地运用西方经济法哲学的思想方法,探索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道路,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具体的实际问题过程中,逐步地形成了一系列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理论观点。国家调节的内涵是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与市场经济的实际特点相结合。国家调节说是最能表现经济法思想特色的理论,是西方经济法学中国化的典范,是对中国法学最突出的贡献。
总之。只有以“国家调节”为逻辑起点,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经济法律思想的内在逻辑关系,才能深刻说明它与西方经济法理论的一脉相承的关系。事实上,作为20世纪中国最重要的经济法学理论之一,“国家调节”说已从多个维度鲜明地展现了国家调节的价值意蕴。
【注释】吴伟达,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35. 瞿葆奎,喻立森.教育学逻辑起点的历史考察(J).教育研究,1986,(11). 苏仲庆.宪政下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 黑格尔.逻辑学(M).商务印书馆,59—60. 参见http://www.law—thinker.com/blog/blog.asp?name=lylofl&subjectid=274.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41,74,80,86,13,55. 刘红臻.经济法基石论纲(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4). 单飞跃.国家需要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J).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卷,2005,(8). 岳彩申.论经济法的形式理性(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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