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调节”作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的条件
行文至此,我们有必要先对经济法的逻辑起点下一个定义。笔者认为,所谓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是指经济法理论体系逻辑结构的起始范畴,应包含经济法研究对象一切矛盾的萌芽的规定性,从其可推演出经济法理论体系逻辑结构的其他范畴、命题,它必须是经济法历史起点的反映,符合经济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
某个范畴之所以成为某一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有条件的。国家调节作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与经济法研究对象的“历史起点”具有同步性。作为逻辑起点的条件之一是,它必须是历史起点的反映,符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即反映客观事物发展的“思想进程”,必须与客观事物本身发展的“历史进程”相一致;“思维的逻辑过程”必须与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历史发展过程相一致。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在论述历史的方法与逻辑的方法的辩证关系时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的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因此,笔者认为,研究和确定经济法的逻辑起点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恩格斯“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的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这句名言。这句明言理解透了,也就找到了我们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历史发展的最原始的基本关系。
我们认为,恩格斯这里提到的“历史从哪里开始”,不是指历史开始的具体时间,而是指逻辑起点。这个逻辑起点同时又是历史的起点,是指思想历史发展的最原始的基本关系。恩格斯这里提到的“前后一贯”,是指一种思想理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逻辑起点与逻辑终点应该相一致,而不能自相矛盾。
基于这样的理解,如果我们对“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的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这句名言的含义作进一步解读的话,可以将其解读为:历史的起点即逻辑的起点决定着思想的起点;思想的进程既要符合历史发展的进程,又要在理论上前后一贯。
同样基于对以上这段话的理解,我们可以得出,经济法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有关经济法的思想的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经济法的历史起点,即经济法的逻辑起点。那么,经济法的历史起点在哪里呢?经过我国著名法学家漆多俊先生的研究考察认为,现代经济法的历史起点始于19世纪末国家调节职能的形成和发达。只有当国家调节职能的形成和发达以后,作为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才会产生。漆多俊先生正是在考察市场经济社会国家调节历史的起点基础上,构建自己的经济法思想大厦的。国家调节既符合经济法发展历史的进程,在理论上也是前后一贯的。
第二,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在特定的研究范围内,必须是最后的但又是合理限度内的抽象,既不能抽象不足,也不能抽象过度。所谓“最后的抽象”,就是对研究对象的最一般最基本的本质规定的抽象,是在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中多层次抽象的结果。所谓“抽象不足”,就是指没有把研究对象中那些非本质的、非基本的、个别的因素舍弃干净,因而在某个范畴中还可以抽象出它的先行范畴。所谓“抽象过度”,就是指把研究对象中最基本最一般的本质规定也舍弃了,从而有可能改变这个理论的性质,使之成为其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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