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著作权期限的扩张。著作权期限是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限。著作权期限的确立对于既保障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又确保
著作权法成为发展本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工具起了重要的调节作用。世界上第一部
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即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该法将保护期定为14年,从出版之日起算;在14年届满后,如果作者还健在,还可以另外享有14年的保护期;已经转让出去的权利则重新归作者所有。美国1790年的联邦
著作权法也将著作权的保护期规定为可重新延续的14年。170年后即1976年的
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199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著作权期限延伸法,将个人著作权期限延长到作者去世后70年,而将公司的著作权延长为95年。
2003年1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一项裁决,即体现了对1998年国会通过的延长书籍、电影、音乐和卡通人物的著作权期限的法律的支持。 [2]
著作权期限的扩张是对作者等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的强化,但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公众义务的加重、对公众自由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限制的强化,因为在更长的时间内公众不能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因此,这种扩张应当有充分的正当性。一般地说,著作权期限的延伸反映了著作权作品不断增加的经济上的价值,如果没有这种在市场上被扩张的专有权,无论是以数字形式还是以硬件的形式出版,出版者对过去的作品的维存和传播方面进行投资的积极性都可能被减弱。不过,究竟多长的保护对于确保作者和出版者的经济利益是必要的,还值得研究。
4、对个人性使用限制的增强。在著作权传统上,个人性质的使用作品是不受著作权限制的。但随着现代社会技术特别是复制等传播技术的发展,即使是在个人性质使用的层面上,著作权人的利益也越来越受到威胁。以录制为例,随着录音、录像、静电复印等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大量的消费者的复制行为使著作权人无法正常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从而会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实质性的损害。基于此,20世纪以来,著作权的触角越来越伸向个人使用作品的领域。一些国家开始采取措施,以确保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如德国等欧洲国家对空白磁带征税,就是一个体现。美国在1992年也颁布了《家庭录制法案》,开始对空白录音带、录像带和数字式录制设备征税,旨在补偿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近些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个人性使用对著作权人和出版商的冲击更大。在网络世界中,对著作权的限制和控制个人使用之类的“反限制”,形成了著作权领域一道颇具特色的“风景线”。这深刻地反映了著作权世界中利益平衡机制在发挥作用。
(二)著作权扩张的原由与正当性
1、技术发展因素的影响。一般地说,是技术的发展增强了著作权扩张的必要性,著作权的扩张是技术发展给著作权人带来利益损失的法律补救措施和利益补偿机制。“已经被著作权历史证明的一条屡试不爽的规则是,任何扩大著作权人利益范围的立法举措,都是对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给著作权人带来的实质性利益损失的补偿。” [3]技术的发展扩大了用户利用作品的方式,大大增加了用户利用作品产生的利益,包括利用作品产生的经济利益。如不对这种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加以控制,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将无法得到保障。技术的发展是著作权扩张的直接原因。由于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作品的市场规模被扩大,制作复制品的边际成本下降。加之新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作品的需求,而作品的需求扩大也会使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扩大。作品的潜在市场越大,著作权保护的需要也越大。著作权保护的理想内容就随着作品的价值增加而增加,因而著作权保护被相应地扩张。
2、利益平衡的客观要求。如果从著作权扩张进一步强化了对创作的激励但进一步限制了对作品的接近的角度考虑,可以从“鼓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的视角加以理解。在过去的三个世纪中,界定著作权的适当的保护范围,需要评估著作权的激励与接近的平衡关系。这里所说的鼓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作者的专有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信息的接近的平衡,是从不同方面阐述同一个问题。在本质上,著作权扩张依然是
著作权法对作者等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确保社会公众接近作品的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要求使然。在新的环境下,特别是在技术发展引发的作品使用方式的增加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失控的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的天平需要重新调整,即在著作权人一方适当增加一些“砝码”——适当扩张著作权。否则在新的环境下著作权利益失衡现象将越来越严重,以致著作权激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目的无从实现。可见,激励与接近的平衡原理,在提供著作权扩张的正当性方面实质上起了关键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