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澄清几点:(1)社会无须创设,而是随着人类的产生,自然而然形成的,人类自从诞生之日就生活在社会之中。这是社会与国家的不同之处;(2)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必然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作为由多数人基于某种纽带联合而形成的共同体,范围可大可小,其大者可以是一国范围,其小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并无本质的区别,只是字面的差异,无论如何遣词,其概念均是指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生存和发展的公共需要的对象。既然,本质相同,其产生机制也就别无二致。
其次,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能以“社会整体利益”指称,从其逻辑对应关系上而言,必然存在社会局部公共利益的概念。由于人受时空条件,个人财力和能力的限制,公共利益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满足和受益程度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例如,北京举办2008年奥林匹克动力会可以说是体现了全中国人民的公共利益,但是,北京地区居民与其他地区及居民对这一公共利益的满足程度却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实证地看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及“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都是难以精确实现的虚幻,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对其无法作出量化的界定。现实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往往不具有“整体性”和“全体性”,而是更多地表现某一类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是社会局部公共利益。例如,消费者的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农民工的利益;难民的利益;伤残人的利益;贫穷落后地区的利益等等,诸如此类特定人群和区域的利益,均具有公共性。而所谓“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及“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只是观念上和抽象的价值层面才存在,例如,自由、安全、秩序、公平、正义和效益等。
(四)以主客体关系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类
以主客体关系的表现形式不同为标准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类,可将其分为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直接的社会公共利益。形式上表现为国家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这类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基础,或者将有国家作为其代表者才能实现的利益。它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存在和发展,政府运作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例如,国家主权独立、安全,强大的国防实力,国家政权稳固,和平统一;另一方面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职能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能源、交通运输、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属于管网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秩序,经济的宏观调控等等。表现为国家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由国家代表和维护才能实现,其他任何主体均不具备资格或能力代表和实现这些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的社会公共利益,这类社会公共利益无须借助于国家的名义来表达。除了表现为国家利益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均属于这个范畴。例如,消费安全、生态环境、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习惯、大众健康,等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