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社会公共利益还具有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的统一性,以及易受侵害的脆弱性。因为社会是一个没有意志和行为能力的抽象实体,任何人为了个人利益都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社会公共利益的产生
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前者使我们一体同心,从而积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后者制止我们的恶行,从而消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18]现代政府与古时的政府不同,在于它能够积极的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有了社会也就有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是相伴而生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物。区分先有个人利益还是先有社会公共利益,犹如追究是“先有蛋,还是先有鸡”一样,最终徒劳无功。认为先有单个的个体,通过事后联系的绳索形成社会,或是把社会想象为不依赖个体并先于个体的存在,都是错误的。社会最终总是由个人决定要做这个和不做那个,然而,个人的决断是以社会为条件的。由此可以看出,个体与社会是相伴而生,相互依存的。
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显而易见,人是社会的人,没有了社会,实际上是在说人已经不存在了。反之,没有人的社会同样是不存在的。人之所以被称作人,就是因为有了人组成的社会。按照德国法学家菲希特的社会本位的观点,根据真理而言:“是不存在什么个人,存在的只有人类团体”。“合理性的生活在于,每个人置身人类团体生活中而忘掉自己,把自己的生活系于团体生活并为整个团体而牺牲。”[19]社会是个人的脐带,不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是不存在的。由于社会与个人之间的这种关系,确定了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需要。帮助社会实际上就是在帮助自己。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于人与人相互交往的关系中,并随着社会分工发展而变得多样化,其内容变得愈加丰富,范围日益拓展。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是人们互助协作的动因,而且是个人利益冲突不断加剧的必然结果。因为个人之间、个人与集团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公共秩序,来化解、消除利益冲突,实现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人类最早生活在没有国家的社会中,只是在后来的演化过程中,由于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出现了国家形态。[20]
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不同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让我们看到,只有社会没有国家的情况是可以的,而没有社会只有国家的情况是不可能的!国家不存在了,人们可以重新组成新的国家,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了人,国家实际上就从根本上不存在。据此,我们确知人类与社会均是自然而然地的产生的,而国家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基于人们的公共需求而按一定的理念、原则和方式创设的联合共同体。因此,国家存在的前提必须是促进人自身的自由、完善和发展,谋求社会公共福利。
二、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一)社会公共利益在个人利益之外具有客观性
社会公共利益是与个人利益相对应的一对范畴。关于社会与个人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西方学界对社会的认识有两大学派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认识。一个是“唯实派”或“实体派”,认为社会不仅是个人的集合,而且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实体。人们彼此之间具有相互作用的能力,正是这种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关联,而不是别的什么,才是我们所称的社会。据此,社会规律就是单个个人之间诸种相互联系的自身法则。[21]另一个是“社会唯名派”,认为社会只是代表具有同样的特征多数人的名称,唯有空名而非实体,真实存在的只有个人。[22] 我国有追随这两种学派的类似观点。例如,认为社会是“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社会共同体。”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关系。[23]自然人是社会构成的主体要素,空间和物质资料是社会的物质要素,以生产为基础的交换、分配、消费等活动是社会的基本的交往活动,血缘关系和经济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内容。“总之,社会是人类生存的共同体,是以人为主体,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以社会关系为内容,以一定的文化为主要模式组织起来并在各种社会规则控制之下的共同体。”[24]这显然属于唯实派的观点。
如果仅强调个人的实在性和重要性,认为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社会这种东西,而只存在众多的单个个人,这就滑入社会虚无主义的泥坑。这显然与客观现实不符,经验告诉我们个人生活其中的,以外在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一种可观察,可感触的客观存在,决不容忽视,或视而不见。千万不要忘记只有在社会中,每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社会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社会是公共利益的主体,不承认社会存在的客观性,自然不承认或者轻视社会公共利益。功利学派创始人边沁认为,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社会利益就其本性而言,并不是一种公共利益,而是一种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中观利益)正是通过将微观利益提升为中观利益而形成的特殊利益。”[25]有西方政治理论家持“公共利益终结”的论点,他们设问:“是否存在着一种与私人利益分离开来的公共利益呢?众多的政治理论家认为这一看法纯属无稽之谈。当政客们论及公共利益的行动时,或考虑公共利益时,只是完全作为私人利益的外衣而已。通过以公众的名义这样的宣称,政客们力图使他们的行为合法化,但是他们真正的动机和意图是基于各种算计,算计怎样提升他们自身的利益或是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的利益。[26]”现实社会中的确有一些政客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牟取私利,但是,此种现象不足以否定公共利益存在的客观性,现代社会以公共物品为载体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利益,已使人们切实受益,这是不容置疑的客观事实。
然而,就现实社会而言,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是不容忽视的,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各种社会矛盾的日益凸现,均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作为表现形式,致使以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协调成为立法和司法的重要任务。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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