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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法权形式及实现途径——第一章 社会公共利益的考察与确认

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法权形式及实现途径——第一章 社会公共利益的考察与确认


郭富青


【全文】
  第一章  社会公共利益的考察与确认
  何谓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虚幻的观念或是一种客观的现实?社会公共利益的产生和发展机制是什么?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它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等相关的利益类型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这一系列问题都是本研究课题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与渊源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方法与界定标准
  利益从哲学角度讲是主体对客体的享有,或者说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利益是人们对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处于稀缺状态的客观对象占有的程度。它反映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蕴含着主体对客体的价值判断。社会利益是与个人利益相对应的概念。定义公共利益的企图已成为现代政治的一个主要方面。[①]古今中外的学者曾经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共利益加以解说。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采取三种方法即:列举法、概括归纳法和排除法。列举法是将各种属于公共利益的类型,加以罗列。由于此种方法不可能将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况穷尽,因此,有学者认为列举法不可取。[②]笔者认为列举法的不足可以通过列举公共利益的主要类型,并结合概括性条款加以解决。概括归纳法是指归纳属于公共利益内在规定性的要素,明确公共利益应当符合的要件。排除法是指将不属于或不符合的公共利益情况从其外延中排除。例如,凡是为个人或企业的利益所进行的商业开发或营利活动,均不属于公共利益。无论是列举法、归纳法或是排除法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均无法精确地界定社会公共利益。较理想的做法是将三者结合起来,综合运用。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应当以下几个方面为准据:第一,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应该是社会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单个主体。因此,国家机关、部门、企业和个人等特定的个体利益不属于公共利益;第二,公共利益的设定不应出于各别主体的商业目的。但是,公共利益的设定并不排斥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也不排斥旨在促进公共利益的次级群体利益,例如,建立公平有序、公平的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无疑能够确保整个社会的商业繁荣,因此,这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中小企业保护和促进机制的建立,虽然属于次级群体利益诉求,但是,它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利益密不可分,自然不能置于公共利益之外。第三,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群体性”。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应当是社会公众,并且能够增进个人的利益。第四,公共利益的确定应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并在广泛地吸收公众和专业人士参与的基础上进行。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界定
  1、社会公共利益的列举式界定。我国有学者认为,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并无本质的区别,因而,将二者统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并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它的法律地位与国外立法例中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有相似之处。[③]这一定义是从公共利益存在的不同领域,加以列举类别而形成的。梁慧星先生,在其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48条中认为,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这是从公共利益的载体——公用事业与公共物品,并结合特定领域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加以提炼、抽象、列举而成的定义。社会公共利益内容较为丰富,我国有学者认为,它首先是指不特定的第三人的私人利益。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它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是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联系的私人利益,如生命、健康利益。从形式上看这些利益仅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相关,但是对个人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与保护,维系着一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因此也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再次是与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相联系的私人利益。[④]该定义分别从主体、法律价值和道德标准三个层面,划定了公共利益的外延。
  德国学者拉仑兹曾为法学研究指点迷津:“当抽象的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种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想到的辅助思考形式是‘类型’。”[⑤]从公共利益的现实表现类型,揭示公共利益的内涵便成为一种有益的探索方式。于是乎,有学者论述道,社会整体利益并非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加总,而是其组成社会后整体突变而形成的利益,因此它与个体利益在内容上并不具有同等性与可比性。“它包括:(1)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2)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及效率化;(3)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保存与利用;(4)社会弱者利益的保障;(5)公共道德的维护;(6)人类朝文明方向发展的条件;等等方面。”[⑥]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公共利益是包括产业利益在内的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或指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是指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经济秩序本身,妨碍这种经济秩序的事态,就直接违背了公共利益。[⑦]”
  2、社会公共利益的概括归纳式界定。庞德把公共利益理解为:“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和愿望。[⑧]”这是从文明社会生活中主体对客体的主观需求,来揭示公共利益本质特征的。还有人从公共利益的非排他性特征界定公共利益的,例如,《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把公共利益解释成“任何人都可以享受的利益,而不管他们是否对这些利益做出过贡献。……一个人对公共利益的享受不会使其他人少享受他们。”[⑨]整体利益论者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 ,而非社会成员单个利益的累加,它是社会所寻求达成的全体成员基本目标的综合,它强调的是社会中的全体成员 ,而非多数人或任何大的或有力的利益集团;多数利益论者对整体利益论提出了批评 ,认为强调公共利益能够被每个公民所分享的假定是过于理想化和不现实的,而应将其现实地修正为社会中占绝大多数人群的利益;利益平衡论者将公共利益看作一个黑箱,它表现的是各种利益争斗的一种态势,是指各种利益集团经过讨价还价,争斗和妥协所达成的一种利益平衡,这种利益的平衡和妥协过程,实际上是探测利益偏好的密集度和优先顺序,然后将其合成一个相对令人满意的结果。整体论者将个体、局部、部门、集团等特定主体的个别利益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以“整体”、“局部”的字眼描述利益依然使人感觉模糊和抽象,因为利益并不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有体物,难以作整体与部分的区分。相比之下,多数利益论者以“多数人”与“少数人”来区分利益,认为公共利益是大多数人群的共同利益,便于度量和判断,更加可取。因为,以主体的数量标准来抽象利益,便于对公共利益进行量化界定。利益平衡论者也具有合理的内核,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的大小,的确,取决于不同的利益博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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