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真正成为中国古代官方史籍记载与民间品评官吏职业道德标准之一的所谓“清官”,则是一个比较晚起的概念。然而,至少到了宋代,“清”已经成为官吏必须予以重视的首要政治准则(注:前揭王子令书,第177页。)。 清官意识的流行,大约在13世纪。元好问《薜明府去思口号》“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注:转引自《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 第957页。)一诗成为清官意识流行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宽泛一点讲,清官意识的流行大约是在宋元之间。这一点,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对此,我们从宋元以后的清官故事和其它文学样式的流播在时间上的一致性,可得到证明。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古代清官意识虽然在官方正史记载中也有反映,然而,更为主要的是在民间的持久与广泛的流播,迄今已有七八百年的漫长岁月(注:孙楷第先生指出:“包公故事之流传竟有七八百年的悠久历史。”(孙楷第:《包公案与包公故事》,收入《沧州后集》,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8页。)而包公实际上是中国古代民间信仰中的一个著名“神祗”,也是“清官”的典型代表和象征。对此,孙楷第先生还说:“如果世间的人真的须要一位文圣和武圣配起来,那么包公是唯一之选,因为平民对于他的印象比孔圣人深多了。”(第68页)那位武圣就是大名鼎鼎的关公。);换言之,清官基本上是作为一种民间信仰而存在、而流播的。对此,只要我们翻检一下宋元以来的清官故事、小说和戏曲等文艺作品,便可见一斑。如果考虑到这些文学样式的通俗性特征——其在民间的喜闻乐见,以及这些文学样式的教育功能(注: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戏曲、小说等文学样式在民间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教育意义。对此,张鸣先生指出:中国农民的意识源头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学校教育;二是家庭教育;三是宗教教育;四是戏曲文化教育。其中,戏曲文化教育是较为有效的一种,对于农民意识结构的型塑作用不可低估;农民的价值取向、道德情操、政治意识和处世态度或多或少与戏曲文化的熏陶有关。参见张鸣:《戏曲文化视野中的义和团的意识走向》,《中国社会科学辑刊》(香港)1996年2 月春季卷。如果从法律意识的角度看,那么对于城乡民间社会的百姓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型塑,传统社会的“说公案”与“清官戏”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完全可以想象,是百姓大众塑造了清官的形象,维持了清官的信仰。一句话,清官是民间的百姓大众为自己创造的理想官吏,是百姓大众以自己的心灵和感情供奉的“神”;或者套用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的说法,清官是百姓大众创造的一个法律方面的“奇理斯马”(注:“奇理斯马”(Charisma,也译卡里斯马)一词,借自西方社会学。它原是早期基督教用语,出自《新约•哥林多后书》,本义是指神圣的天赋,也即具有神助的人物。后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Weber)将其导入社会学研究,成为他的社会学研究的理想类型——法理型、传统型和奇理斯马型三大类型之一;奇理斯马指的是在社会各行各业中具有原创性、富于神圣感召力等特殊品质的神性人物。详细的讨论,可以参见王一川:《中国现代卡里斯马典型》,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式的人物。而对于统治当局来说,尤其是对于皇帝来说,他们虽然也提倡清官,但是,更为重要的恐怕还是“忠臣”,这是中国古代权力结构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指出清官意识和信仰的民间性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显示了清官的司法方式得到民间百姓大众普遍认同,从而使清官听讼折狱不仅具有制度文化的意义,而且透现了传统社会百姓大众的深层法律意识和价值认同,也表征出中国传统社会司法文化的一个真正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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