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上市公司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上市公司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集体或私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除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外,不得非法干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各种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财产。
2、《
物权法》禁止通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MBO或者以其他方式掏空上市公司,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
物权法》第
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
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上可见,《
物权法》禁止通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MBO或者以其他方式掏空上市公司,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必将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五)确立物权请求权制度和侵犯物权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物权法》设专章(第三章)对物权的保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确立了物权请求权制度和侵犯物权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整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完整状态的权利,具体包括《
物权法》第
三十四条至
三十七条规定的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权利。物权请求权对于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在投资者的结算资金或证券被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挪用、擅自变卖的情况下,尽管受“物权行为无因性” 的制约,投资者不能向买入证券的一方要求返还,但对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仍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此外,《
物权法》第
三十八条还规定了侵犯物权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证券市场而言,对于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
物权法》确立的侵犯物权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必将有力遏制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
物权法》,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其发布的《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中的三大目标之一,《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也明确提出:“推进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深交所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后,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深交所将积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
物权法》,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