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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框架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以证券交易所为视角

  针对权证炒作风险,深交所采取措施,多管齐下:一是不断刊载《投资者如何防范权证投资风险》、《盲目炒权证,投资者损失惨重》等文章,进行风险提示,客观分析炒作损失情况,引导投资者防范风险;二是为了提醒华侨城HQC1认购权证投资者及时行权,深交所首次尝试在权证最后交易日改变证券简称,让投资者“一目了然”行权;三是督促上市公司和有关会员通过公告、电话、张贴宣传资料、网上提示等多种方式引导、提醒投资者行权,帮助他们尽量避免损失。经过努力,华侨城认购权证行权比例达到99.877%,有效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对深度价外认沽权证(利),由于个别投资者不了解认沽权证(利)的含义,出现了误行权的行为,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有鉴于此,深交所决定从大冶特钢认沽权利开始,不再向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系统直接行权的功能,而是改为直接与权证发行人联系,在权证发行人充分揭示风险后再由投资者决定是否行权。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中集ZYP1等所有深度价外的认沽权证就没有再出现投资者误行权的情况,使投资者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三)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和治理结构,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奠定制度基础和组织保障
  1、制定发布了《业务规则制定办法》,规范业务规则制定程序
  为适应我所业务规则体系建设的新形势,规范各类业务规则的制定程序,体现自律规则的权威性,在原《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业务规则制定办法》,对我所业务规则的起草、审查、生效、施行、解释等程序性规定作了全面规定。
  2、完成了业务规则的清理和整合工作
  在过往四次业务规则清理的基础上,我部完成了第五次业务规则的清理工作,对我所建所以来的业务规则进行效力认定,整理出一批与修订后的两法或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或已经为其他规则所取代、或已经事实上不再适用的拟废止规则共计50项,正式对外公告予以废止;同时,整理出继续保留的现行有效业务规则106项,按发布的时间顺序排序后在本所网站和办公网上发布,方便投资者查阅,提高规则的透明度。
  3、形成了适应新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较为完备的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体系
  经过多年来有计划的制定、修订和清理工作,目前深交所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上市、交易、会员三大业务规则为核心,以细则、指引和其他规定为补充的、适应新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较为完备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从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4、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和上诉复核委员会,建立“查审分离”的纪律处分机制,完善交易所治理结构
  近年来,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交投活跃,但与此同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也屡有发生。为此,深交所在2007年里相继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和上诉复核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上市公司、会员等自律监管对象的纪律处分工作和上诉复核工作。纪律处分委员会和上诉复核委员会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交易所治理结构,可以更好地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规范运行,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物权法》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条款的分析
  (一)确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有权,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
  《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此可见,《物权法》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把个人财产保护上升到与国有财产保护、集体财产保护平等保护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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