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政府)的权威大于法治权威,这对于绝大多数的亚洲国家而言是再正常不过的了。那么中国也不例外。
从中国法律发展的脉络来看,司法从属于行政是不争的事实。尽管从清末以降,行政与司法分野,但是司法仍旧是行政的附庸,直到今天也没有多大的改观。如果真有改观的话,只不过行政与司法分署办公,只不过有更多的人为司法独立而呐喊。
数千年来,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于一身。对于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皇帝手中的立法、司法诸行为不过是其行使行政权力的工具罢了。中央如此,到了地方,各州县长官兼理行政与司法,行政的光芒远远亮过司法的星火。由此,我们有了这样一个传统:行政权才是中心,司法不过一工具而已。
另外,我们还需要体认另外一种价值观念:集体主义。
在这里我不愿意对集体主义对于中国的优劣下一结论,无论是从政治或社会的层面,我只想局限在刑事诉讼的有限场境内,初步说明集体主义对个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原初的集体主义莫过于“家国思想”。在中国,作为存在的个人是可以视而不见的,每个人的存在不过是为了家族的兴旺和国家的富强。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6] 君臣之间、父子之间,他们的不过代表了国家与个人、家族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俗语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为了家国,个人必须做出牺牲。可以说个人的存在并非目的,不过是实现家国目标的手段罢了。因此个人行为违背习惯或者伦理,其毁损的不单是个人名誉,更为重要的是其玷污了家族或国家的形象。沉潭或者分尸不单是对其叛逆的惩罚,而目的是要用鲜血抹去其带给“家国”的污点。
近代以降,集体主义之“集体”的标准有所变化,家族之“家”已被砸碎,代之的是阶级、阶层以及村社。当然,国家依旧是集体的最高形式。因此,牺牲是为了阶级,努力劳动时为了村社。个人的概念依旧那么遥不可及。
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原初的,还是近现代的集体主义,他们的主要作用是牺牲个人,成全集体。在这样的话语背景下,功利主义的生成并蔓延就是不可避免的,并且似乎有些势不可挡。所谓功利主义就是以计算社会所获的幸福和快乐指数为价值取向。就像夏勇所解释的那样:“功利主义并不像我们通常从汉字面所误解的那样,是自私自利的……实际上,作为一种与古典社会契约论相对立的学说,从边沁到休谟,功利主义意在为国家和社会政策的合法性提供一种新的、实在的基础,以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与福祉”[7](着重号为原文所有,下同)如果牺牲个人能换来大多数人的快乐和幸福,那么针对个人采取的任何措施也是正当的。因此,强制措施不受制约,侵害个人人权也不是不可以忍受的,毕竟它可以带来社会的安定和成员的安全感。“(功利主义)它从功利的产出角度只关心结果,它抹去了道德和我们政治语汇里的一些重要元素,这就是平等、正义和权利。”“在刑事法律方面,功利主义为威慑理论奠定了基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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