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美国、加拿大之外,前述其他均非WTOGPA成员。按照《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WTO政府采购协定》不属于强制性的多边协定,系自愿性签署的诸边协定,倘若没有加入该协定,即便是关贸总协定或者WTO成员,在政府采购领域也可以有本国公共政策的特殊保护措施,歧视他国供应商和产品而给予本国产品和供应商优惠政策均不属于违法。美国虽然是WTOGPA成员,至今仍然有特殊的保护本国产品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公共政策,但并没有排除指定国家即WTOGPA成员的产品和供应商。
在我国建筑市场,似乎近几年才渐渐地意识到公共建筑和私人建筑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一些部门开始对公共和私人建筑市场分别制定一些公共政策、行政规章和行业标准。为加强对我国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2007年1月5日,原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监察部、国家审计署联合印发了《关于
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该
《意见》从建设标准的制定与执行、项目决策、造价控制、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招标与评审、建设实施方式改革、建筑节能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意见》认为,大型公共建筑是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是体现城市风格和时代特征的重要载体,但当前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不顾国情和财力,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占用土地过多;一些建筑片面追求外形,忽视使用功能、内在品质与经济合理等内涵要求,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忽视与自然环境的协调,甚至还存在安全隐患等。
《意见》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国情,鼓励自主创新,确保建筑全寿命使用周期内的可靠与安全,注重投资效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此外,
《意见》最能体现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的是鼓励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国内招标采购。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大型公共建筑特别是一些标志性建筑的设计方案的招标中,热衷于搞国际招标采购,对国内设计单位进行限制,甚至非国(境)外方案不取。在设计取费上,采取不同的标准,国(境)内外设计单位差异非常大。这些做法造成了对国内设计单位的不公正待遇,不利于国内设计人才的成长和设计水平的提高。同时,一些国(境)外建筑设计脱离中国国情,片面追求“新、奇、特”,导致建造和运行费用过高,甚至还存在技术风险,给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意见》提出鼓励建筑设计方案国内招标采购,旨在扭转目前存在的盲目搞国际招标的趋势,给予国(境)内外设计单位同等待遇。尽管
《意见》并没有完全排斥国(境)外设计单位继续参与我国建筑设计方案的投标和竞争的采购活动,但相对于过去而言,已经渐进地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采购公共政策走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