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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谐社会中为权利而斗争

  二“为权利而斗争”与“和谐社会“的表面冲突
  但从字面上的理解,“为权利而斗争”与“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差异。前者主张事物的对立、冲突、对抗,而后者是事物外部及其内部的协调、有序。
  “为权利而斗争”的问题。一是,道家认为“法律滋彰,盗贼有多”,这并不是一种法律虚无主义,而是深刻的见解。的确,在价值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当今社会,斤斤计较的权利人总会一起不“和谐”的音调,并且这些纠纷常被认为是不必要的,甚至在经济学上是不合理的行为。二是,由于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解决所有的纠纷与矛盾,因而“为权利而斗争”有事制造更多“秋菊”式的困惑 [2]。
  然而,按中国传统文化,“和谐”社会是和睦协调的社会,是矛盾在特定条件下统一的社会,有时“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社会。
  从上看来,“为权利而斗争”时常与“理想和谐社会发生冲突。况且,向西方望去,过去不同利益群体的激烈对转变为协作。 [②]似乎,“为权利而斗争”越来越不符合时代的潮流了。
  三“为权利而斗争”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从浅层上来看,的确“为权利而斗争”与“和谐社会”互相冲突,更难言通过“为权利而斗争”
  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这只是静态的看待“为权利而斗争”与“和谐社会”,没有在长期这一动态下思考两者的促进与被促进的关系。此外,我们也是在抽象的社会中看待两者的关系,而没有在中国社会,这一法制还很不健全且权利斗争意识还不够强烈的中国社会下,看待两者的关系。如果将静态的视角转变动态的视角,将抽象的社会视野转变为具体的中国社会视野,将短期的思考时间范围扩展为长期的思考范围,那么我们可以得到“’为权利而斗争’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一非普适性的中国化命题。
  1. 辨证哲学基础
  “西方古代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在对和谐的理解上,认为,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一切都是斗争所产生的。……着眼于对立面的斗争,会更注重否定和新生”。 [③]由于事物的内部对里面互相抑制,事物不断地经历自我否定的过程,不断地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不断地达到和谐状态。因此,“和谐哲学与斗争哲学并非不相干的两种思考问题的方式,而是可以相得益彰的。” [④]“和谐是目的,斗争是手段。为了达到未来的和谐,有时不得不进行现时的斗争” [⑤]。通过不断的“为权利而斗争”,矛盾不断地被解决,法律越发明晰,权利边界越发清晰,侵犯权利的后果通过斗争后的赔偿或者单纯的行为来昭示,相同的矛盾可能因为“前车之鉴”而得以避免。和谐社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两个范畴,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要不得。如果以和谐社会之名来停止一切的权利斗争,社会将会从短期的死水状态到长远的更为深刻的矛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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