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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评论:许霆案终审裁定书

  另查明,涉案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于2006年4月21日16时许由运营商广州某公司进行完系统升级维护,并将原有软件系统对金额的表示方式改成国际货币通用的带千分符的表示方式,如将1000改为1,000。升级维护完成后,广州市商业银行对该柜员机加钞人民币20万元。同月22日、23日是双休日,同月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机出现异常,即通知运营商派员一起到现场开机查验。经核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用户输入1000元,柜员机系统错误地将“1,000”转换为“1”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而银行主机也仅按照1元的交易金额接纳该笔交易并从用户帐上扣款,而柜员机则仍按照1,000元的金额吐款。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账户实际扣款1元。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操作人员在对柜员机软件升级时操作失误,导致柜员机的数字字符处理出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害单位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报案陈述,即《关于持卡人许霆、刘阳等在我行ATM恶意操作非法占有我行资金的情况报告》及所附《事件过程描述》、《案发后银行安保部和设备供应商处理过程》,证实:2006年4月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ATM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ATM交易情况进行电脑监控时,发现安装在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离行式ATM在4月21日晚出现取款交易异常,经通知运营商一并到现场进行开机清点查验和监控录像查看,发现ATM短款196004元。经查看流水日志,发现该ATM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但对取款超过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ATM则按1元的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运营商于2006年4月21日17时对该机升级系统后出现异常。经核查开户资料及监控录像,发现4月21日21时56分至4月22日12时34分,许霆和刘阳(系郭安山所冒名)持卡号为 6224673131003233003和6224673131008621707的广州市商业银行借记卡、刘阳持卡号为9559982409453469513的农业银行卡,连续恶意操作,取款186次,共涉及多占金额193806元。另有卡号为6224 673131003532503和95599800814510947l 8的2名客户取款2笔,涉及多占金额2198元。该行监察保卫部接报后,即派员根据许霆的开户资料找到许的单位,发现许霆己于4月2 4日下午从单位突然请假回山西老家,拨其手机无人接听,随即联系许霆的求职担保人要求协助通知许霆退款,亦未果,因而报案。
  2、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上诉人许霆的开户资料,证实:上诉人许霆的银行借记卡账户于2006年2月6日开立,借记卡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并预留了身份证复印件。
  3、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涉案柜员机的《完整流水记录效据》和“涉案帐户取款交易明细》(从流水数据中手工统计),证实:卡号为6224873131003233003的银行卡于2006年4月21目21时56分03秒插卡,先查询了余额,21时56分41秒成功取款1000元,又于21时57分09秒查询余额。紧接着该卡从21时5 7分21秒至22时20分21秒共取款55次,每次1000元,其中最后一次交易失败,取款金额共计54000元;该银行卡又于同日23时12分57秒插卡,又查询余额后,于23时13分23秒至23时19分59秒共取款16次,每次1000元,取款金额共计16000元;该银行卡于同日23时23分05秒第三次插卡,查询余额后于2 3时2 3分33秒欲取款1000元,交易失败,未取出款项;次日凌晨0时26分04秒再次插卡,于0时26分22秒至l时6分22秒共取款100次,前96次每次取款1000元,后4次每次取款2000元,取款金额共计104000元。以上合计,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的银行卡共计取款173次,其中2次失败,171次成功取款,取款金额共计1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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