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大多数情况下,法规则与行政规范的条文仅仅相对契合。通常有一方,要么在概念、幅度、程度等方面规定的模糊,要么规定的是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合理注意、适当期限、必要限度等概括条款。这些规定或条款的字义具有流动性,存在着被扩张、缩小的载量空间,但又必须在个案中确定下来。这时可以首先采用字义解释方认定行政规则的涵义。如果系争行政规范的条文在其字义的“射程”之内,就可以采用扩张解释法认定它合法,反之就应当认定为违法。在确定法规则字义和行政规范条文的字义时,如果字义难以确定,就需要到法规则所在的单个法、到行政规范、甚至到整个法体系内去认定。这时就要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必要时还要参考权威的“立法”资料以便在确定立法意图之后,更加准确的认定条文的字义,即采用历史解释的方法。
第三,法规则与行政规范的条文形式上相符,但实质上不相符。比如法的本意是发展某事,或者是鼓励相对人作为,而行政规范的条文在不抵触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却抑制某事、惩罚相对人的作为。这就是在实质上不相符,通常说的不符合立法精神,就是指定的这种情况。④ 这时就需要采用目的解释法。目的解释,系指以法律规范目的阐释法律疑义的方法,法律目的可能明文规定于规则中、可能体现在法的名称中,也可能需要结合各规则采用“从部分到整体、从整体到部分”的解释学循环方法才能认定。[6]在法的目的确定以后,还可能要用到目的性限缩与目的性扩张的方法。[6]P152根据行政规范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被法限制范围,还是属于可依法扩张的范围,可以对系争行政规范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如果是前者要么行政行为违反规定而为,要么系争行政规范违法;如果是后者则系争的行政规范合法。
如果被审查的系争行政规范所依据的法规则存在冲突或者存在缺陷,还必须以体系解释为主、辅以其他解释方法解决冲突,才能找到行政规范应当符合的规则。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这款规定只表明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并未有表明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前,交通肇事人是否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条的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办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更是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应当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将《办法》第86条第1款解释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应当暂停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在缺少行政规范合法性审查案例之时,该分析可以作为体系解释法、客观目的解释法与目的性扩张法的应用实例。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