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虽仅规定了法定解除制度,但我国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故
合同法中的约定解除权当然可适用于地役权的消灭制度中。但应当注意的是,适用法定或约定解除方式消灭地役权的合同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只是终止履行,并不等于对地役权合同本身的撤销。因为合同的撤销具有溯及力,将使此前的合同履行效力被自始撤销,这显然不符合地役权合同的本质特性。
三、应客观审视物权立法的成就与不足
物权法作为我国物权制度方面的专门性法律,代表了我国在物权保护方面的最高立法成就。
物权法的进步体现在诸多先进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确立上,但是这部经七次审议才出台的“难产”之法是否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尚需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内才能体现出来。
“
物权法重点问题解析系列”共选取二十二个
物权法专题进行了解读,其始终遵循的原则就是辨证地审视物权立法的成就与不足,基本囊括了
物权法的相关重点领域,这也正是我国物权立法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的体现。诸如,在总则方面选取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实质性含义、物权异议登记与确权之诉、动产交付制度中的边缘性问题、物权原因行为效力的独立性、
物权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精神等方面的课题;在担保物权制度中选取了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保留的冲突、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不完整担保物权的清偿力、知识产权质押和票据类权利质押的构成等专题;在占有编中选取了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及占有制度的法律关系两个法律专题;在用益物权中选取了农村地权与宪政功能的冲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制度、地役权的设立与运行制度和地役权的流转与消灭制度等项专题。在所有权一编中选取了共同共有制度的存续规则、业主及其集合体的诉权机制、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隐性规则、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冲突与制衡规则、物权征收制度中的公告利益等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