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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秩和:再谈新律师法

  一、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需要集中办公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不知全国情况如何。只知道在内蒙古赤峰市地区是这样执行的。一斑见豹,由此推断全国的情况也不会有太大变化。律师法并没有规定一个所的律师必须集中到一起办公,但是各级司法局他要管,不让你分散办公。律师敢与司法行政机关理论,律所也不敢,因此所有被管理的律师都迁回了律所。
  一个所的律师必须集中到一起办公,有如下害处:
  (一)限制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在美国很多大律所的律师分布全国各地。但在我国,这种发展模式显然是行不通的,一个律所的律师如若到注册地以外的地点固定办公,需要成立分所。
  (二)不利于律师走入乡镇、深入社区、方便群众。现在很多乡镇没有律师,为什么?很简单律师在那里执业成本太高。假如他在那里注册一个律师事务所,需注册资金十万元,假如他到其他所注册,又不能在那里开设办公地点。无形中把聘请律师服务,变成了高层次,高档次的消费。剥夺了最弱势的贫困群体聘请律师的权利,而设立律师制度的初衷恰恰是救济弱势群体。
  二、没有规定律师证言特免权
  律师证言特免权,又称律师对当事人作证特免权、“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或者拒绝作证权。它是英语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的翻译。律师证言特免权是指在诉讼中,即使律师符合证人的一切要件,知道当事人有罪或对其不利的证据,仍然能够拒绝作证,但拒绝作证的范围只能是因其提供法律服务从当事人处知悉的当事人的不公开信息。
  证言特免制度我国古代有之,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主张“亲亲相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从中我们看出,此时因儿女尽孝和父母疼爱产生的知情不报或者说隐瞒,在礼教上是同等的一般的常理。到了西汉时期,律令上开始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汉宣帝四年(公元前70年)的诏令中说:“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此时因儿女尽孝和父母疼爱产生的知情不报或者说隐瞒分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这种近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制度,可以理解为亲属作证特免权。王庆廷 在人民法院报网发表名为《亲亲相隐:古时放宽 今天收紧》的文章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亲亲相隐制度被认为是封建糟粕,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而且建立了与其完全相反的替代制度,由历史上的亲亲相隐变成了亲亲不能相隐。显然这是司法制度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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