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为政者的道德才能影响着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社会秩序是任何一个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为政的目的是形成一种符合公众愿望的良好秩序,良好社会秩序形成的基础是有一套符合社会需要的相对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章立制是为政者首要的职责。中外法律史表明:好的政治法律制度起初以社会自由与社会纪律的形式萌芽形成于民间,经硕德博学之士发现并加以总结与提高,最后以国家的名义颁行天下。那些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社会自由与社会纪律提升成政治法律制度固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要求所致,但是离开了贤能之士的发现与提高,这个提升也无从完成。反之,为政者凶残暴虐,则会有害民之法,如:周厉王弭谤之法令与强秦之酷法。为政者才能低下,则不能从社会生活中发现真正的法律,糜费资源而制订一些纸上之法。
第二,为政者的道德才能影响着政治法律制度的正确贯彻与实施。关于这一点前人之述备矣。荀子云:“……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荀子.君道篇》)我们征诸史实,便会发现荀子的论述毫厘不爽。春秋时期,尽管周文王、周武王制定的典章制度清清楚楚地记录在简策之上,但是各国诸侯不愿意推行文武之政,所以孔子发出了人亡政息的慨叹。直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文武之政方得宏扬。现代西方,战前德国虽有著名的《魏玛
宪法》,但是民选的德国总理希特勒却践踏了它,建立了独裁专制的纳粹政权,悍然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人类陷入一场空前的浩劫中。法西斯意大利亦如此。中国台湾地区的卸任领导人陈水扁和现任领导人马英九,他们的施政处于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框架之下,但他们执法目的、方式和执法结果却又天壤差别。陈水扁时代,台湾经济一片萧条,海峡两岸战云密布;马英九当选后,台岛经济便显上扬之势,两岸频释善意,初现和平的曙光。可见,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需要服膺它的人真诚地推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仅是一篇篇具文。再则,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政治法律制度,存在制度漏洞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某种程度上讲只是一种理想。在制度存在漏洞的背景下,为政者可以因为漏洞而不知所措;可以钻漏洞而损公肥私;也可以依据正义这一原则进行创造性的国家管理,何去何从实赖为政者的道德才能。
第三,为政者的道德才能具有巨大的人格感召力,引领着社会风俗的善恶。众所周知,明星可以引导时尚。为政者作为特殊的公众人物,身处高位,众目仰视,其言谈举止极易为公众仿效。孔子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孟子云:“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孟子.滕文公上》)荀子云:“上好羞则民暗饰矣,上好富则民死利矣。”(《荀子.大略篇》)。《礼记.乐记》云:“为人君者谨其所好恶而已矣。君好之,则臣为之;上行之,则民从之。”上行下效的历史事实也不绝于书。汉初大臣陆贾在《新语》一书中云:“周襄王不能事后母,出居于郑,而下多叛其亲。秦始皇骄奢,靡丽好作,高台榭,广宫室,则天下豪富制屋宅者莫不仿之,设房闼,备厩库,缮雕琢刻画之好,傅玄黄琦玮之色,以乱制度。齐桓公好妇人之色,妻姑姊妹,而国中多淫于骨肉。楚平王奢侈纵恣,不能制下,检民以德,增驾百马而行,欲令天下之人馁财富利,明不可及,于是楚国逾奢,君臣无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