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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故意界分及其司法实践意义

  3.2.2 学说评议
  笔者认为不希望说片面,因为放任也包括对危害结果发生存在“欲”,是介于希望与不希望的中间状态,而且该说导致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难于区分;中立说忽略了行为人放任意志的有意性、自觉性特征,如果行为人是无动于衷,漠不关心,则不会去实施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行为。并且也无法说明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危害结果非“欲”的主观心态。如丈夫为了杀妻,而放任儿子被毒死。丈夫对于儿子的死亡是很在乎的,是非欲的。又如绑架撕票案。甲接到绑匪电话, 称其儿子被绑架, 叫其拿10 万元赎人, 否则即撕票, 甲因筹不到钱而报警,甲明知其子必然被杀而放任之, 但显然甲是不希望其子被杀的。放任发生说犯了逻辑学上的同义反复。不计后果说,未能说明放任的本质。直接故意的希望意志也是不计后果的,行为人了为了追求特定的犯罪目的或某种危害结果发生,不会去考虑行为给社会、自身带来的危害结果,否则行为人就不会实施犯罪行为。该说也忽略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在情感过程中的无奈,消极的不愿意或不希望。综合说,该说的转化性值得肯定,当它并未能指出间接故意的本质,认为间接故意是听之任之的犯罪意志。双重说,犯了对象错误,认为放任包括对直接结果的希望,但是间接故意的放任只针对间接结果而非直接结果。并且也把放任认定为对间接结果不希望,故不确切。笔者认为放任应从心理学上进行剖析。从心理学上看,罪过心理是知情意的过程,“放任”同样经历这一过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实际必然性发生后,在情感进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反映无奈、否定的、不希望的,但为了特定目的,在意志进程中,对情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不希望进行阻隔,以至甘愿危害结果发生,执意去实施行为,可见此时对危害结果发生持容许、默许近似于希望的主观心理。从认识、情感、意志方面对“放任”进行探析,方能抓住“放任”的本质。可见“放任”的特征如下:1、具有附属性。附属于行为人追求的某种特定目的或直接结果(希望结果)。行为人若不是为了追求某种目的结果,那么就不会“明知危害结果会发生”认识因素下去决意实施其行为,因为该行为实施则会阻隔在行为人的不希望的情感上,永远也不会跃进到放任的意志上。2、双重性。行为人情感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持否定心态,在意志上则表现为允许近似于希望。这特征是决定“放任”具有独立性,间接故意介于直接故意和过失之间,也决定了它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小。3、转化性。任何间接故意犯罪,都是为了追求某种目的结果为前提的;正是这种目的结果,导致了行为人原先的不希望意志度发生质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本来,行为人既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那么只要停止实施预定行为,危害结果自不会发生。但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另一目的结果,执意实施预定行为。这时,他主观心理产生了矛盾。即既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又想实施可能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斗争的结果是决定实施预定行为.于是行为人从情感上原有的不希望自行消失,转化为意志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甘愿、近似希望。
  3.3 关于 “会”
  3.3.1 学说争论
  “会”字理解争议,集中一点: “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是成立直接故意或者准直接故意。有三种观点:1、希望说。该说为通说,认为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意志因素只能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多种可能性。行为人若预见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决意去实施行为,这种意志因素只能表现为希望。2、放任说。该说认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为间接故意。容忍说。认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为准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3.3.2 学说评议
  希望说认为预见结果的必然发生只能是直接故意,缘于理解“放任”存在误区。根据上文的分析,间接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是指预见危害结果实际必然性发生,意志因素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希望说存在主观归罪之嫌,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客观形式、客观事实来代替行为人主观心理,这违背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原理;并且该说存在理论矛盾:该说认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本质区别为意志因素,而仅从认识因素来区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从而无法贯彻用意志因素同一标准来区分之,以至出现了理论冲突。据英美刑法理论必然性说,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本质上是相同的,具有一致性,皆是必然性认识,因此将它们统归为犯罪故意。再次,根据哲学原理,必然性与偶然性是对立统一的。必然性是指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对事物发展方向取支配地位;偶然性是事物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对事物的发展方向不起决定作用。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相互联系的关系。必然性孕育着偶然性,偶然性中蕴涵着必然性,必然性是由偶然性发展而来的,偶然性是必然性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他们同属于可能性范畴,是非现实性。必然性不是必然本身,不等同于必然性认识。希望说,理论前提存在错误,它把必然发生等同于必然性认识。同样,容忍说也犯了该错,而另辟新径创制准直接故意,还以社会危害性来论证其理论的合理性,笔者认为这完全没有必要。笔者认为在成立间接故意犯罪的基础上、在量刑上轻于直接故意,重于一般间接故意,以体现其社会危害性。
  3.4 关于“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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