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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助意志不容歪曲

  一、捐助指标化:捐助人自由捐助意志的违背
  捐助人有选择捐助数额和捐助单位的自由意志,并在此自由意志指导下完成其捐助行为。在当前的救灾捐助面前,有人将此作为政绩工程的最佳表现时机,积极组织、充分发动,号召救援,这当然是组织者与领导人的份内工作指责。但是,如果把救灾捐助的最原始目的,涂抹过多的政绩色彩,大搞排场,下达死任务、硬指标,成文或者不成文划定捐助额度,则显然已经背离了救灾捐助的良好初衷。尽管我国《防震减灾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但这与捐助行为中的自由捐助意志并不矛盾。在包括灾害捐助的公益事业捐助行为中,捐助人的捐助意志必须是自由的,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明确规定:“捐助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可见,立法已经明确倡导了捐助行为的自愿原则,任何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牌的行为,都是对捐助自愿原则违反,也是对捐助人自由捐助意志的歪曲。不仅如此,该法第9条还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助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助。捐助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从这规定可以看出,捐助人还有选择单位的捐助自由,可以在符合其捐助意愿的团体和单位进行捐助。这次大地震发生之后,有关部门也公布了各种捐助途径和方法,捐助人完全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任何一种合法的捐助途径行使捐助权利,奉献捐助爱心。
  因此,捐助组织活动中的指标化其实就是变相使形式上的捐助权利成为事实上的捐助义务,与捐助人的自由捐助意志以及捐助立法的明文规定是背离的。可以假设,在哪里捐助、捐助多少,这本应是捐助人自由捐助意志范围内的裁量选择,但一旦捐助自然人所在单位或者捐助单位所被领导、主管或者管辖的上级部门,强行或者变相强行划定了捐助途径和捐助额度,捐助人如果少于规定的捐助额度,小说可能会被误会为“吝啬”,大则可能被上纲上线为“觉悟不高”、“纪律性不强”,如果高于规定的捐助额度,小说可能被误会为“充富”、“出风头”,大则可能会因为超过领导或者同事的捐助额度而带来一些更为负面的待遇。
  事实上,前文已经指出,捐助途径和捐助额度是捐助人的自由捐助意志决定的,容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看来,捐助活动中的硬性指标或者指导额度不宜再继续流行,这不仅因为与捐助人的自由捐助意志相悖,还因为这种看似规范或者“重视”的行为表现,恰好歪曲了捐助本来的单纯功能。捐助是一种在意思自治指导下的自觉行为,一般说来,捐助数额的多少不意味着捐助者的责任心和爱心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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