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谈拆迁中映射出的问题与法律解决的途径

  调解无效,拆迁主管部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作出裁决决定并送达争议各方,不得拖延不办。裁决后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行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证据保全手续和拆迁补偿安置款提存手续,拆迁人必须依法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不能因强制执行而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拆迁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1、被拆迁人认为拆迁主管部门或者拆迁人有下述违法行为的,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认为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拆迁行为不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可向该拆迁主管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违法裁决,或者对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认为拆迁人有违法拆迁行为的,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行政不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拆迁双方发生拆迁争议的,可以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于已经超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事项,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政府和拆迁主管部门反映。
  (三)、加强拆迁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是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申请后,应依据国家《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具体规定,及时作出判决。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先予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定,履行执行职能。
  法律是保护合法、制裁违法的双刃剑。放弃这把双刃剑,就会出现一些极端情况,一是个别拆迁人仗势欺人,非法拆迁,自己搞强制拆迁;二是个别被拆迁人有持无恐,满天要价,达不到私欲就拒绝评估、拒绝签约、拒绝搬迁;三是社会不良势力介入拆迁,以非法手段进行拆迁。而上述任何一种极端的出现,都是有悖于“依法治国”方略,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危害社会稳定的。
  拆迁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检查,人民法院加强对房屋拆迁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力度,是建立依法、公正、规范、有序的房屋拆迁法律秩序,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经济建设和全体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