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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修补因果关系

  所谓客观侵权损害赔偿型修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需要以客观价值为来计算之损害是否会因其它原因而受影响。对于此类问题,因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需要以客观价值作为计算标准,第二原因当然不能修补第一原因。因前文已有阐述,故不赘述。
  (二)主观侵权损害赔偿型修补因果关系之处理办法
  全部赔偿原则对于损害的计算采用主观标准。主观的计算损害标准包括两个特征:第一是计算损害赔偿时,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害为基准。因此就应当考虑受害人的一切个人主观环境。例如同样毁坏一扇门,对于受害人甲来说,甲早已买了一扇新的防盗们,他已经打算将该扇门低价处理,因此侵权行为人所应赔偿的树额可能是30元或是50元。对于受害人乙而言,没有其他特殊情况,那么侵害人应赔偿的数额就可能是200元或300元。第二是计算损害赔偿时,以判决时为标准。因为侵害行为完成后,损害的大小还可能扩大或是减小,在采用全部赔偿原则时就必须考虑这些因素。因而,侵害行为完成后至判决前(或是实际给付前)所发生影响赔偿范围的因素,包括所谓的修补因果关系,原则上要予以考虑。即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需要以主观标准计算的损害,原则上第二原因可以修补第一原因。
  1、参考国外判例明确判决予以支持的情形,总结第二原因可以修补第一原因的主观侵权损害赔偿型修补因果关系如下:
  (1)对于有瑕疵之物,如果该瑕疵物自行毁灭前,因他人的侵害行为导致该物毁灭的,该“可能因瑕疵而自行毁灭”的原因可以修补侵权行为。例如一被战火破坏的房屋,依鉴定可能1年后自行倒塌。该房屋在自行倒塌前因甲某的侵害行为而倒塌了,那么“该房屋将在1年后自行倒塌”一原因就可以修补甲某的侵害行为。因此,甲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则在于赔偿该房屋的一部分价值。
  (2)受损的标的物原来没有瑕疵,但在受损害之前已经存在其它原因从而有遭受危险的可能。侵害行为作为第一原因,构成危险可能的事件是为第二原因,第二原因可以修补第一原因。例如某地发生火灾,为避免火势蔓延到其它建筑物而拆除一货物棚,该货物棚之所有人就无权向拆除货物棚者请求赔偿损失。因为该货物棚已经有遭受烧毁的可能,即使没有被拆除,也会被火烧毁。
  2、主观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修补因果关系原则上予以考虑,但也有不予以考虑的情形,总结如下:
  (1)第二原因如果有应负责任者,那么第一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并不因第二原因之发生而受影响。例如甲某毁坏了乙某的玻璃窗,没过多久,丙某驾驶货车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开进了乙某的店铺,将乙某的门、柜厨全部撞毁了。在此案例中,甲某就不能因丙某的行为而免责。丙某的行为是不能修补甲某的行为的,甲某应该赔偿乙某的玻璃窗应有价值。因为甲某和丙某对乙某的侵害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既然甲某和丙某都违反了法律,“行为者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就应该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甲某对乙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会丙某的行为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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