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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斯现代保险法(第7版)(一)

  保险的一些分类
  当今,不仅仅在英国,可以说是在世界范围内,保险业处理着大量的商业操作。其承保的风险可按照几种不同的方式予以区分。对其中的两种分类进行说明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它们与一些重要的法律区别有关。
  第一方和第三方保险
  首先,人们能够将承保自身生命、房屋、工厂或汽车的第一方保险与承保他们在法律上向另一方赔偿的潜在责任的第三方保险或责任保险加以区别开来。当然,第一方和第三方方面的保险可以很好的融合在一张保单之中。法律上所体现的区别是,首先要求一些第三方保险应当是强制性的 ,其次在实践中可以识别的是,第三方保险中包含的第一方保险也就达到了被保险的人的程度。比如,实践中常见的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索赔方面宁愿与过失驾驶员的保险人协商而不是驾驶员,而在法律上这是表明自己位置的正确方式。法律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第三人应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严苛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中获得保护 。尽管本书并不涉及保险经济学,但仍有必要指出的是,通常第三方保险体系要比第一方保险昂贵的多也不方便操作的多。除了别的意外,这个因素已经导致一些评论员断定,在特定的领域,特别是在包括了个人伤害和健康的道路和工作意外事故中,目前支撑起了侵权责任体系的第三方保险体系应当被第一方保险所取代。后者可以由私营保险人开办,但也许更合逻辑的是由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来接管 。必须要承认的是,这样一种进展看上去几乎是不可能的。
  寿险和其他保险
  为法律和保险实践所广泛认可的第二种分类,将在一方面中的寿险与另一方面其它所有形式的保险之间进行了区分。寿险有很多险种,范围包括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支付一定死亡保险金的纯粹的终身人寿保险,若被保险人生存满一定的年龄就会得到一笔保险金的两全寿险保单,以及既包含了寿险性质又在有价证券和财产方面具有更为实质性的投资性质的现代工具 。正如很快就可看到的,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寿险保单,所有保险中都是必不可少特征的寿险保单的不确定性,与其他类型保险的不确定性有着区别。人最终会死亡是可以确定的,不确定的是何时会发生。另一方面,比如,承保了火灾损失的财产可能永远不会被烧毁,投保的汽车可能永远不会发生事故。由此,人寿保险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诸如人身意外保险,会被简单的看作是意外事故保险,也就是说,在承保的事故发生时赔付约定的保险金。通常,非人寿保险合同是仅仅赔偿被保险人有关实际遭受的损失,并且仅以损失的数额为限 。在本书的相关观点中我们将回顾这种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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