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过错推定原则:是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侵权人所致,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是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特征:
1,举证责任倒置
a,由侵权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b,受害人只要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适用范围的限制,一般仅适用于几种特殊侵权情形;其中包括;
a,国家公务员侵权
b,用人单位的责任
c,法定代理人责任
d,专家侵权
e,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f物致人损害,
g事故责任(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等)
(三)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
126条
(四)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程序:
1。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侵权人所致的损害事实结果,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
2。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可以减轻或免责。
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就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的归责要件的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特征:
1。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有无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其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影响。
2。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行为人就是侵权人主观上过错的有无不负举证责任。侵权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提出免责的抗辩。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终要件,就是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中,排除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程序;
1。只要受害人证明这一损害事实有其因果关系,侵权人就要承担责任。
2。侵权人只有证明损害由受害人重大过错或过失造成的,或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三)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