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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经验与问题——对北京市朝阳区刑事和解现状的调查

  在这种“稳步推进”精神的指引下,检察官们在承办刑事和解案件的过程中严格掌握适用条件,确保办案质量。这使得该院与北京其他区、县相比,在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适用率上保持了较低的水平。从我们调研掌握的数据来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每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种类较多、数量较大,居于北京市各区县前列。以2006年为例,朝阳区检察院全年共办理公诉案件2826件,涉及3923名犯罪嫌疑人,其中轻伤害案件480件,涉及561名犯罪嫌疑人(见表1)。然而,从总体上看,刑事和解的适用率较低。比如,2006年朝阳区检察院只有14件轻伤害案件适用了刑事和解,适用率仅为2.9%(见表2)。
  
  表2  2006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适用情况[④]
  
  目前,朝阳区检察院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方面已经有所松动。公诉部门已经开始尝试突破“轻伤害案件”的种类限制,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也比照轻伤害案件的办案程序,在双方协商达成谅解并进行赔偿后,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这些案件包括非法拘禁、交通肇事以及过失致人重伤等。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犯罪通常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的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有的案件则是当事人因一时疏忽而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适于通过和解结案。以过失致人重伤案件为例,2006年2月王某乘坐公交车时,因人多拥挤,与另一名乘客发生争执,相互拉扯,致使另一名乘客摔倒,头部受伤为重伤。在本案中,被害人过错是案件起因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在事后主动垫付医药费,并积极赔偿损失,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来看,比较适合通过刑事和解程序解决。当然,由于这些新增的案件类型与轻伤害案件相比,在数量上相对较小(见表3),对于和解适用率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二)适当规范适用程序
  《朝检规则》对刑事和解的具体办案程序作了周密、细致的规定。诸如告知程序、协商程序、赔偿程序、报请和作出不起诉处理的程序等,都有专门的程序予以规范。
  实践中,承办人在接受案件以后,首先要对案件是否适于和解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经审查,承办人认为符合条件,拟作和解处理的,即可告知双方有关和解的事项,由双方自主协商。对不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如累犯等,承办人认为不符合条件或不适合作和解处理的,不予启动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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