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足球骚乱法》第14B条规定,英国政府有义务禁止任何有球场暴力嫌疑的运动员观看比赛,不管这种暴力倾向是否与足球运动有关,只要被告在以往参与了英国内外的足球暴力事件即可。根据该条规定,警方通常基于以前的犯罪记录也即所谓的“暴力案情”来进行指控。[2]以前的违法纪录并不是法定的必要条件,这种做法与1998年《英国人权法案》的规定不一致,也间接涉及到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平审判权)和第8条(尊重个人隐私)的内容。《足球骚乱法》有关国际禁止令的规定涉及欧盟条约里面有关个人流动自由的规定。这种规定也导致有关的当事人与政府之间的诉讼,比较有名的就是Gough案件。[3]
Gough 因为违反了2000年的《足球骚乱法》而被德比郡的警察部门禁止到场观看比赛,再加上其同时也是警察在1998年和1999年分别记录在案的骚乱分子,因此禁令的期限是两年,Gough对此禁令不服而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禁令只是对可能会有足球暴力倾向的个人实施的,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因此用该规定限制这些人的行为能力是合理的;禁令不是“刑事指控”,但是其证据标准应当类似于刑事案件,因此对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指控是不成立的;如果禁令是合理作出的,那么任何对《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的权利的干涉都必须符合该体条第2款的规定,因为阻止骚乱是必要的;根据有关事实,即使没有适用有关的证据标准,针对原告做出的禁令也是充分合理的。法院因此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根据Gough案的判决,禁止英国的足球流氓到国外观看比赛并不违反欧盟法有关流动自由以及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然而,足球流氓的民事权利正在逐渐受到英国有关控制足球暴力的法律措施的侵蚀,尤其是对那些没有违反公共秩序或者与足球有关的法律规则、但被怀疑为潜在的足球暴力分子而言更是如此。控制足球暴力不仅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一个法律框架,其中不仅要维持法律秩序,而且还要为体育运动名声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文明行为的发展。不过在制定针对球场暴力分子的有关措施时,尤其要考虑到人权方面的法律规定。[4]
1.2 意大利足球暴力问题
与英格兰足球流氓多与国家队联系在一起不同的是,意大利的足球流氓主要是与俱乐部联系在一起。为对付国内日益猖獗的足球流氓问题,意大利国会2001年10月通过了一项意义深远的《反足球暴力法案》。反足球暴力法的出台赋予了执法者更加严厉的执法武器,它对球场暴力有了更加宽泛的界定:除了在球场内外使用暴力行凶外,包括投掷物品、攀登隔离围墙、头戴头盔以掩盖身份、携带写有种族歧视内容的标语以及煽动暴力等在内的活动都将被视为违反《反足球暴力法》的行为。根据球场闹事情节轻重不同,《反足球暴力法》也作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参与球场闹事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者,执法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经济处罚措施;有球场劣迹记录的球迷,执法部门有权要求他们远离球场,并定期去当地警察局“报到”,以便于警方的监控;肇事情节严重者可以受到轻则3个月、重则3年的监禁处罚。该法颁布后效果明显,譬如2002年初,意大利内政部长表示,由于《反足球暴力法》的威慑作用,足球暴力对正常秩序的破坏问题明显得到改善。2001/02赛季以来,意大利因球场暴力事件而致严重受伤的情况较以往下降了21%,维护球场秩序的警员受伤人数下降了60%,足球流氓对火车、高速公路餐厅等地的公共设施的破坏情况也大幅度减少。同时,由于警方依法加大了打击球场暴力的力度,因暴力行为而被捕的肇事足球流氓的数量也猛增了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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