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它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也都颁布了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适用产品的严格责任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已逐渐成为全世界的共识。1973 年10 月2 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确立了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1984 年,联合国更通过了《消费者保护纲领》,使保护消费者、建立消费安全的理念成为全人类的使命与宣言。我国迄今没有建立单独的产品责任法,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 年2 月22 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四章可视为我国对产品责任方面的专门法律规制。此外《
民法通则》第
122条以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也是对产品责任的规制。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引入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体系。
二、美国的产品法律责任制度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发展最为迅速、完善,在并不太长的时间内,已经发生了多次变革,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被誉为“世界上最先进和最精致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并且“美国产品责任法仍处于发展之中,一直在力争确保对产品的使用者提供与令人吃惊的技术发展速度同步的保护” 。
(一) 美国产品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
美国产品责任的法律实践是以1963 年格林曼诉尤宝电力公司( Greenman v. Yuba PowerProduct s , Inc) 一案为开端的,在该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当生产者明知产品未经检验缺陷即将一件产品投放市场时,若产品含有可能致人伤害的缺陷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负无过失责任。1965年,美国法学会发表的《侵权法重述(第二版) 》第402 节A 确立了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1979 年, 美国颁布了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Uniform Product Liability Law) ,正式确立了产品制造人的严格责任。其后,美国的司法实践广泛地对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致使这类案件的诉讼率大幅度上升,引发了所谓的“产品责任危机”。1997 年,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三版) 》对严格责任作出了适当的限制。
(二)美国产品法律责任制度的几个主要问题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