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证的不动产代物清偿协议能否对抗法院查封

  一、代物清偿的法律性质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的现象,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负担新的债务作为履行原来债务的方法,在新债务履行完毕,原债务即归消灭的清偿。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如下:(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代物清偿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只有存在原债务的情况下,代物清偿才能有效成立;(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代物清偿的给付须不同于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事人约定;(3)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即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的意思表示;(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协议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从代物清偿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可以看出,代物清偿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它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它是合法行为。代物清偿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它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以实现债务清偿为目的,从而引起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代物清偿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的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果没有双方达成的意思表示,就不能发生代物清偿,从而使债务消灭的效力。在代物清偿中,意思表示仍是其核心要素。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物清偿是一种合法行为,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此,代物清偿是民事法律行为,且为双方法律行为和要式行为,须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由债权人实际受领他种给付才能成立。
  二、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
  (一)须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指将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契约和不动产物权抛弃,既为法律行为的一种,自然离不开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没有意思表示,物权变动即难以发生。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意思表示一致,加上不动产物权登记,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没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之间关于不动产转让的债权合同难以成立,物权变动无由发生。在不动产物权抛弃的情形,尽管抛弃是单独行为,也必须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发生不动产物权抛弃的效力。
  (二)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