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举证责任的确定性

  例如,在一起遗嘱继承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就遗嘱是否存在的事实发生争议。主张遗嘱存在的一方,因其主张的事实于自己有利,就该遗嘱存在的事实负担举证的责任。但主张遗嘱不存在的另一方当事人,因其主张的事实于己有利,就该遗嘱不存在的事实也负担举证的责任。其结果是,就同一件事实,一方当事人就其事实存在负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就其不存在事实负举证责任,因而出现了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就该事实进行举证的情况。
  由于双方都负担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的这种不确定性,在诉讼中就很可能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使得本应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法官误以为由被告承担,或者本应由被告负担的举证责任,法官误以为由原告承担。同时,由于举证责任的这种非确定性,在事实存否不明的场合,法官将无法依据该条文作出其中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判决。如果一定要求法官对该诉讼作出判决(这是法官的职责),那么法官只得任意指定其中一方当事人先进行举证,在其无法举证,而人民法院又不能调查到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则作出该当事人败诉的判决,尽管这是不公正的。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因其固有的诉讼地位,往往受法官的命令,先负担举证的责任,在其无法举证时,即作出其败诉的判决。这种判案方法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并非基于明确的理论指导。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民事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尚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假如认识到了举证责任的确定性和不可转移性,自然就会避免盲目性,合理地利用举证责任分配法则解决案件。[8]
  或许有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转移的可能性还会存在。这是因为,当案件开始时,法官没有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性质,而将举证责任错误地分配给一方,待后来发现了自己的错误,采取措施纠正时,便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另一方。其实,严格说来,这不是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是举证责任的正确归位或正确分配。
  三、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之间的区别
  (一)如何识别“原告提出主张并加以证明,或者被告提出抗辩并加以证明”的行为的性质 或许有人要问,如果你认为“举证责任转换理论”不成立,那么,你如何解释如下现象:其一,在法律规定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为什么被告要积极地寻求证据,驳倒原告的主张?因为按照一般的逻辑,既然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他本来就可以高枕无忧,不会积极地寻求证据的。其二,在法律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为什么原告要积极地寻求证据,驳倒被告的主张?
  我认为,上述两个问题具有同样的性质,因此,我们一并作出解释。要合理地解释上述问题,关键是要准确地把握“被告要积极地寻求证据,驳倒原告的主张”,或者“原告要积极地寻求证据,驳倒被告的主张”这种责任的性质。
  我们知道,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在通常情况下,法律规定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允许被告否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供证据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予以反驳。但是这种否认或反驳,并不意味着原告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允许原告否认被告所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供证据对被告的事实主张予以反驳。但是这种否认或反驳,并不意味着被告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原告。
  在通常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认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就会模糊“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这一重要的法定前提。同样,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法律所规定的。这时,如果认为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就会模糊“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这一重要的法定前提。如果我们对此缺乏清醒的认识,就把握不住举证责任的性质,就会迷失解决问题的大方向。在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或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如果仍然认为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那么,我们就会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冲突。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仍然认为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那么,就会对这种规定造成很大误解。因为正是由于原告缺乏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法律为了公平起见,才作出其免于承担举证责任,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的。而现在,如果举证责任由被告转移给原告,则又使原告陷于无法收集证据的困惑境地,是显失公平的,有悖立法的宗旨。
  那么,这种责任的性质是什么呢?我认为,这是一种“提供证据的责任”(德日学者称之为“举证必要”)。这是一种来自原告或被告自身的责任,是一种在诉讼中求胜的本能使然,并非法律的强加,不具有强制性。
  总之,在通常的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是一定的、确定不变的。但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则可以在准许提供证据的诉讼阶段,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转换。正是由于“提供证据的责任”的这种特殊性质,所以迷惑了一些人的视野,使他们错把“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作“举证责任”,把“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游移识别为“举证责任”的转换。[9]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