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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法治化(二)——基于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角度

  2.2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具体运作
  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运作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首先是新税法关于税收优惠制度的规定;其次是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背景;再者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税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制度,为税收优惠政策的运作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和价值定位;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背景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目标、调控空间和具体内容,是税收优惠政策运作的现实条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则反映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现实性”,为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提供了实践依据和经验教训。关于税收优惠制度的规定,前面已有所述,这里主要集中于后两个方面的论述。
  首先,就我国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背景而言,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往往是为了给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策提供税收支持,最为典型的是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滨海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文化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方面的税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依据,无例外地是国务院相关方面的社会经济政策。以最新的滨海新区税收优惠政策为例,2006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有利于提升京津冀及环渤海地区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实施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有利于探索新时期区域发展的新模式。该“意见”在“近期工作重点”中明确提出“给予天津滨海新区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其中,税收优惠方面包括了执行优惠税率、加速折旧、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等内容。随后,国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2006年11月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根据《意见》的精神,从实体和程序多个方面规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内容具体包括“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关于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的事后备案管理或附注说明”、“动态管理”,以及其适用范围等。由此不断看出,税收优惠政策的“附属性”、政策性是其固有属性。当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还必须依据法律关于税收优惠制度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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