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阳光政府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什么

  笔者认为,这个结论其实在政府介入的那一刻就已经形成了。要知道,企业违反劳动法降低成本,是为了生存和赢利,而这一点与地方政府追求经济指标的愿望是一致的,地方政府对外来工人劳动权益的维护则少之又少。因此,如果没有外力的强制,地方政府是没有激励和动机去查处违规企业的。富士康的例子足以说明。而中央爱惜地方政府名声的善意,常常是好心被恶意利用,成为地方政府拒绝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外部监督的挡箭牌,甚至称为报复新闻媒体、记者和举报人等监督者的最好借口。这一点,中央政府不可不察,亦不可不防。
  三、某些政府机关信息不透明的主要原因是易于贪腐、渎职
  由此看来,某些政府机关目前存在的信息不透明问题,除了以前没有强调信息公开制度的旧习惯以外,主要原因是不透明易于贪腐、渎职。某些官员只要“为人民服务”,就要收取“人民”的好处,否则就不理会“人民”。行政审批事项为什么屡次精简还是那么多?就是这种观念在支撑。还有某些官员为了获得好处,不惜公然违法,袒护行贿者的利益,侵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例如对房地产、医疗等企业违规颁发许可证,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在这些官员眼里,权力就是用来换取金钱、财物、礼品和尊敬的资源,没有权力就没有一切,有权不用那是傻瓜。所以,在这些人眼里,人民群众的疾苦根本不算什么,因为解决他们的疾苦不仅不能给官员带来金钱等明显的利益,而且常常是苦口婆心、费力不讨好。比如对工人的劳动条件恶劣问题、居民的环境污染问题,工人和居民不会为解决问题而给官员送礼,这些问题的解决常常需要政府和官员反复做工作,需要有关企业付出巨大代价;而企业具有超强的讨价还价能力,民众的愿望也难以完全满足。相比之下,受贿和渎职或不作为,却是简单易行。企业有能力为了不支付巨大代价而以较小的代价行贿官员,官员凭借政府的权威可以轻易压制住人民群众的怨言和投诉。两相权衡,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政府及其官员会选择如何作为,就一目了然。大家其实都明白这个道理和现状。
  四、公民对政府的直接监督是建设阳光政府最为有效的制度安排
  我国古代谚语说“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确,法律被制定后,不能自动执行。当代也有很多学者感叹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不守法意识,如随意变通、法不责众等观念。笔者以为,我国如要基本实现法治,一切行为以法律为准绳,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公民能够充分参与立法、能够直接监督执法和司法过程。因为从现代国家和法律的意义上说,国家及其法律是公民的契约,公民是制定契约、遵守契约的主体,而不是被契约(国家和法律)强制施加力量的对象。只有更加直接地尊重并在制度上赋予公民(人民群众)主体地位,使公民(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信访直接监督民选政府的运行,官员和普通公民才能逐渐树立法治意识,尊重法律的权威。舍此,别无良方。无论是开明专制、新儒学还是新左派、民粹主义,都不可能成为解决中国当前社会问题的药方,而只能是使我国社会不停地陷入一轮又一轮的恶性循环。
  阳光政府的官员,不仅要做到干干净净,还要做到忠于职守。而这不能主要依赖官员的道德自觉,也不能主要依赖政府内部的监察监督,而必须主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所谓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指政府要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无数事实证明,没有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绝大部分政府及其官员绝对不会自觉自愿地做到清廉、勤政。至于少数能够在现有体制下做到这样的道德高尚的官员,因其稀少和艰难,是不能成为政府管理体制典型样本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