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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概念行政法”的尝试——一次学术更新的预备会议

“新概念行政法”的尝试——一次学术更新的预备会议


田飞龙;郑春燕


【全文】
  2008年4月12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在英杰交流中心举办“新概念行政法”研讨会,与会人员主要是北京的行政法学者、部分地方院校的行政法专家以及北京高校的公法学研究生。本次研讨会的主要目的是对最近几年来中国行政与行政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和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回应,并试图以“新概念行政法”这一尚未完全理论化的概念,总括这些变化及其带来的行政法学学术上的更新。“新概念行政法”是北京大学的王锡锌教授、陈端洪教授及翟小波讲师等在学术闲聊的过程中提出的,是一个需要更多学者参与批评、认同和建构的学术概念。
  姜明安教授作为会议的主持人一直较好地把握着学者之间学术讨论和批评的合理尺度。姜教授在主持开幕式时提到,“新行政法”这个概念早在上个世纪末已经出现,就中国而言,现在的行政法出现了调整范围、调整方式和法源形式三个基本层面的变化,因应这种变化的是行政法学从概念到技术的调整。
  王锡锌教授首先做了《新概念行政法:面向行政过程的行政法框架》的主题发言。他归纳了传统行政法的模式特征,即形式合法化解释模式,并对其合法化能力的现代缺陷以及中国行政法学传统与这一模式的关联进行揭示,进而提出新概念行政法以具有政治化特征的“行政过程”为中心进行建构。同时,王锡锌教授强调两点,一是新概念行政法是对传统行政法的“扩展”而非“颠覆”,二是新概念行政法关注的重点并非概念,而是功能,即行政法如何在行政状况发生本质性变化(从消极到积极)的情况下提供一种新的、能够使公共行政过程合法化的解释框架。余凌云教授承认这几年行政法的发展非常迅速,但其关注点在于行政法内部的支架性结构的完善上,他认为中国行政法存在内部制度微观构建不足的问题,因而导致制度与程序环节的不衔接并进而导致具体行政程序的功能失效。沈岿教授同意“新概念行政法”的提法,并认为这一行政法模式的基本问题在于如何使政府有效而负责,并将重点由“负责”移向“有效”,要求行政法在问题范围上与政府行政接近。这同样是一种功能主义的进路,与王锡锌教授的理论关注具有某种一致性。
  杨建顺教授是对“新概念行政法”提出明确质疑的学者,他认为行政法学的首要问题是继承问题,其次才是创新问题,并且对于创新要保持审慎,不可轻言创新。这种批评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即我们在面对新的行政法现象并企图重构行政法体系时,出于学术的传承性和概念发展的严谨性,不能简单地从功能主义的角度进行取舍,还必须注意传统行政法概念本身的包容性和可发展性,并在真正的概念法学意义上证明“新概念”的优越性以及优越性前提下新、旧概念之间确当的学理关系。与此相呼应的是,刘飞教授强调了饱受批评的概念法学本身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吸附性,中国行政法学需要在研究领域拓展和比较对象特定化的基础上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新概念法学。毕洪海博士候选人提出不论是何种路径,行政法学的取向始终是控制,只是取向背后的价值可能因行政的发展而有所转变,从基本权利保障转向提供福利,因此控制的技术也要有所变化。
  湛中乐教授将“新概念行政法”的问题理解为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如何面对挑战与革新的问题,并通过对行政法的传统概念和新发展的具体概念的强调来寻求中国行政法的出路。来自深圳大学的黎军教授则从行政法的新领域、新主体、新行为和新方法四个角度深化了姜明安教授主持发言中关于行政法新发展的理论化分析。还有论者从行政法的政治哲学基础角度展开行政法更新的面向。杨伟东教授指出传统行政法以主权及其相关理论为基础,而主权理论与行政法本身都在发展深刻的变化,对于“新主权”与“新概念行政法”能够在当下实现“对接”存在疑问。李洪雷博士则为新行政法提供了自由共和主义的政治哲学基础,其中共和主义的一面强调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公益,自由主义的一面司法审查,保障公民权利,并承认这一基础与平衡论接近。郑春燕博士提出我们可以借用其他学科的方法发现需要研究的行政现象,但必须提出法学本身的分析工具,“行政法律关系”可以作为研究行政与政治交融的、动态行政过程的有利工具。韩春晖博士赞同行政过程的视角,但认为“新概念”行政法实际上是现代行政法,需要我们给出不同的合法性解释框架,同时也要求我们具备新的知识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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