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遴选驰名商标(以及各地树立的中国名牌、著名商标、地方名牌等名头)上耗散过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资源,继续让驰名商标一枝独秀,并非好事。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消除计划时代在企业、公司登记环节遗留的行政科层管制印记,率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内部进行整合资源,消除技术和信息壁垒,资源共享,实现企业名称(商号)的专一化,使企业名称权成为一种强势的派他性的独占权,以期消减其与商标权、域名使用权的不必要冲突。
1 不过,在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4月10日受理,7月11日审结)中,在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所持有的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也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并注销有争议的域名。该案中,案外人(美国)埃尔特拉公司(ELTRA CORPORATION)于1982年2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CONVERSE”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15459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3类:衣服,续展核定使用商品为衣服、鞋、袜子,后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1985年10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人为(美国)康沃斯公司,1988年6月10日又转让注册人为(美国)英特科子公司,1990年10月25日再次转让注册人为(美国)康沃斯公司。原告匡威公司英文名称为“CONVERSE INC.”,成立于1908年,主要生产销售运动服装和运动鞋。被告国网公司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域名“converse.com.cn”,根据原告分别于2002年1月28日和2003年6月5日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下载的域名“converse.com.cn”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域名注册单位: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联系人:张捷;域名类型:E;所属注册商:万网;域名服务器:ns.email.com.cn 202.106.186.239。法院认为: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故判决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使用并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