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商标和域名冲突时,驰名商标仍然有其价值。一般说来,文字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主张域名注册存在“恶意”,否认他人后来注册的同样文字或翻译的域名。许多判决和司法解释表明,法院比较看重商标“驰名”的因素。因此,证明自己商标为驰名商标无疑有助于论证或证成对方的恶意。这一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做法或可以非正式地称之为“驰名商标通吃规则”。但如果域名注册在先,而商标驰名在后,则域名权人的权利将受到保护,以此避免反向侵夺的发生。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向前迈出了一步,根据其第
一条第三项,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权。这表明,对于,如果他人将与非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开展电子商务,而该电子商务与商标所注册商品的交易有关,从而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则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追究域名持有人的侵权责任。不过,据此推论,若行为人只是注册相同或相似文字为域名,而未实际投入使用或虽使用但未用于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则不在此限。商标权人要想排斥对方的域名注册,还必须寻求前述驰名商标规则。1
由于驰名商标具有如此神奇的功效,许多商标权人乐于使自己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一些地方政府也鼓励他们这样做。2然而,非常明显,这样做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和杜绝商号、商标、域名三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因为,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商标的驰名并不完全是行政机关认可的结果那么简单,而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比如未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驰名的。由此进一步引发了驰名商标与已有的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冲突。而基于法律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在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既存的商标使用人将可以在其适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注册或未注册商标,而不受后起驰名商标的影响。
目前,法院还只是开始与工商部门分享认定甚至撤销驰名商标的权威,对于彻底解决上述三种权利冲突则尚须努力。质量检验部门尝试建立的一套类似于驰名商标的“中国名牌”认证制度,虽以促进中国国内厂商生产的产品质量提升为目的,但其引发的认定标准问题与在驰名商标认定时遇到的如何认定外来品牌在国内“驰名”的问题颇为相似。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何有效判定一个商标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进而,如何判定一个进入中国市场不久的商标是否足够驰名?一个驰名商标是否足以排斥一个先于其获得登记的商号(或企业名称)?法律为保护驰名商标不惜溯及既往,是否妥当?都需要得到回答。再有,一些地方推出的“地方著名商标”、“地方名牌”等称号,3其与“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认定区别、法律保护等方面也都存在着模糊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