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在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的赔偿责任中,请求权主体包括母亲、父亲和出生的孩子。
(一)母亲
母亲,即产前诊断时的孕妇。母亲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其请求权包括两个方面,即违约赔偿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不论选择何种请求权,母亲可获得赔偿的损害都是因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而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当母亲以违约为请求权基础请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时,她只需证明医疗合同关系的存在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即可,至于医师是否违反产前诊断义务,应由医师或医疗保健机构举证。医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在孕产期检查中,孕妇不具备应给予产前诊断的法定情形或依合理的诊疗判断勿需给予孕妇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已就产前诊断的结果向就诊夫妻作了充分的解释说明;经产前诊断确诊的,已按《
母婴保健法》第
18条的要求向就诊夫妻提出了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如果医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了上述3项合理的注意义务,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应依法对母亲所遭受的财产损害给予赔偿。须强调的是,母亲在违约之诉中,只能请求赔偿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不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所以,母亲选择行使违约请求权时,必须慎重。
当母亲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请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她必须证明医师对自己承担注意义务并且违反了其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至于医师是否具有过错,应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就实际的诉讼程序而言,在侵权之诉中,母亲须承担的举证责任与违约之诉中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并无二致。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母亲能依法提起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所以,在举证负担和败诉风险相当的情形下,母亲最好选择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
(二)父亲
父亲并非孕产期保健医疗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只能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父亲之所以享有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因为他的知情选择权受到了侵害。生育是夫妻双方的行为,丈夫虽然并不直接孕育胎儿,但其与妻子的怀孕、生产和将来出生的孩子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所以,《
母婴保健法》第
18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换言之,法律设置医师产前诊断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在孕产期保健中的知情选择权,医师不仅对母亲负有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对孩子的父亲也同样负有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因此,母亲和父亲可以各自单独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共同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