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许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民法概念,与犯罪无涉(简单地说,银行柜台多找了钱,自己揣回家,就叫不当得利;但许利用ATM故障、以占有为目的主动从机器里取钱,就不能叫不当得利)。许的行为并非不当得利,也就不属于民事问题,他构成犯罪无疑,理由如上。
四、量刑问题
许案确有特殊性。是偶发犯罪,而且需要十分严格的条件(那种ATM故障发生概率极小),主观恶性低,与蓄谋犯罪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判无期确实太重,五年也重,我觉得三年就够了,他已关了一段时间,判个三年,实际呆个一两年也就该出来了,在狱中反省下,人还年轻,以后还是一条好汉,而且一不小心成了名人,必将载入中国司法史,连他爸爸都成了媒体明星,我觉得也不算亏。
五、银行过错问题
银行确有过错(ATM故障),说极端一点,没有银行的过错,人家许霆也不会有牢狱之灾。但这种因果关系并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准确地说,银行的过错只是许犯罪的条件,不能说成许犯罪的原因,或者说是为许开脱的理由。就象不能因为人家没锁门就入而盗之,美女穿得少就强而奸之。
六、司法公信问题
判案是讲究亲历亲为的,法官手头的卷宗、对嫌疑人的询问并非每个人都能看到、听到。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判案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因此,本案第一次判许霆无期、重新审理判五年,都不能说错,最多是检察官和法官理解不同。许上诉后,万一判个三年甚至无罪释放,也只是二审法官根据二审的证据和控辩双方的辩论作出的其认为最合理的决定,不能说司法有问题。当然本案判无罪的可能性是零,许霆的律师现在无法回头,只能将错就错继续搞无罪辩护了。
其实美国这样的法治社会,辛普森刑事案还是判他无罪,民事案则判了巨额赔偿。谁都知道他杀了人。但法官也没有错。因为辛普森案刑事证据是有严重缺陷的,属非法证据,这样的证据不能采纳、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否则将违反程序公正原则,对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损害是无穷的。
所以,讨论许霆案也不能着眼于一时一事,不能因为量刑“跳水”就认为中国司法不行、法律荒唐;中国司法确有大问题,但并非出在许霆案上。
七、舆论和民意问题
我认为这个案子,舆论和民意起了一定作用,但并非决定性的。因此,这个问题不讨论也罢。
八、律师和老父问题
如上所述,许霆的律师作无罪辩护,本人认为大方向错了。你搞无罪辩护就不能说罪轻的理由(否则自相矛盾),也就无法从根本上、逻辑严谨地、有理有据地影响量刑,所以我觉得如果辩护得当,也许第一次时许就不至于被判无期。即使重审,如一开始就做有罪但罪行显著轻微的辩护,可能判刑更少,至少准确地抓住了辩护机会和切入点。
许的老父爱子心切可以理解,但如果早点替他还款,情况会好一些。已成年的儿子挥霍了不该花的钱,你老父也不是一定要替他还,但这种财产犯罪案子,还与不还赃款,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认为还钱就是认错或是别的什么象征,纯属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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