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许多需求。事务所必须考虑什么书是其所绝对地、肯定地、必须得具备。从一开始就估算需求是重要的,因为并不是每一家事务所都需要同样的书籍。相比于其他领域而言,某一些实务领域会更加依赖书籍。在税法实务领域,你也许需要(Tax Code and Regs in hard copy)。而在其他实务领域,你也许需要收藏其他重大主题方面(critical titles)的书籍。你必须估量你希望获得的业务类型——无论是一般性的还是特殊性的业务——以及为了支撑此类业务所需要的主要书籍。考虑你律师事务所的地理格局。这样就可以更有意识地利用电子手段来检索那些不怎么常用的资料。某一类主题也许持续性地处于变动状态(例如,规章制度),而其他一些资料则保持静止不变的状态(例如,判例法——自从两百年前约翰&;#8226;马歇尔大法官撰写下Marbury v. Madison一案的判决以来,该案一直没有未曾改变过。)
3)诸多替代方式。我们需要着重注意的是今天的律师们有了许多替代性方式来维护大型的、全服务所内图书馆。甚至连大型律师事务所也着重关注那些能为其提供服务的方式。对于现代化的律师事务所而言,电子图书馆的想法正日益成为现实。将来,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将会逐渐将电子媒介作为法律信息的核心来源。另一方面,一家已经拥有传统的馆藏丰富的图书馆的律师事务所也许会一方面继续维护这些资源,与此同时在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新的信息资源方面进行投入。
简言之,如果你去考虑你将如何使用你所需要的信息,你会发现有关选择哪一种媒介的问题已经自问自答了。这种方式当然不是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了。假如律师事务所必须在信息资源方面投入巨资,那么为了在这方面做出良好决定而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就会物有所值。
(二) 什么资源?
信息资源这个概念是随着法律职业与信息的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律师们需要使用、检索和领会的不仅包括案件和其他传统信息资源,还包括来自领域外数据库的非法律信息。这已经迫使许多律师事务所重新思考这些问题:为了能为他们的客户提供服务,他们将会需要什么样的资源。在一种更大的意义上,律师事务所必须考虑他们该如何作为将服务以电子化的方式直接提供给客户的信息提供者。这个概念——有时候被描述为电子律师职业(e-lawyering)——为律师们提供了将影响范围扩展至全新的受众领域的机会,但是它也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律师们所从事的业务的性质以及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
在小型律师事务所中推广技术:如何兑现一个无法践行的承诺
刊于Law Technology News, Gary A. Muneke 教授(1999年三月)
技术是小型律师事务所的福音还是祸害,大家众说纷纭。技术爱好者们将计算机描述为小型律师事务所与大型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衡平器,因为计算机能够为那些技术娴熟的从业者们提供它们所需要的工具以便于他们能更有效地与规模更得的对手相抗衡。其他人则认为技术只会扩大大型律师事务所与小型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差距,因为计算机是需要花费钱财的,而比起小型律师事务所,大型律师事务所能够在技术方案上投入更多的钱财。
让我们来清楚一件事:有关律师事务所——无论规模大小——是否应该实现自动化的争论已经结束了,计算机已经赢得了胜利。事实上,今天每一家律师事务所都装备了数种计算机设备。即便是那些仍然拒绝将手放在键盘上的律师依然在进行着小小的抵制,但是战争已经结束了。律师们也许可以坚持原来的方式,但是至少事务所的雇员们在进行改变。
现在对于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大型的还是小型的——来说问题在于如何利用技术。通过参观法律办公室以及与一般律师的访谈,很明显可以看出他们还没有完全利用他们所拥有的全部技术,更不用说知道他们需要什么样的技术了。技术所能带来的优势有许多还未被事务所办公室所获得,因为使用者们还没有理解这些技术能为他们带来什么样的不同用途。一些律师也许意识到了技术所带来的东西,但他们却恰好没有时间来学习。对于他们来说,学习的过程是如此的耗费时间以至于他们采用以往做事的方式来完成这些事情往往显得更容易。一个客户数据库也许是不错的,但是谁去学习MS Access,,将它安装起来并输入数据。一个电脑计时与计费系统也许是有帮助的,但是当我们将它安装起来的时候谁去践行这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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