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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的扩张

  (三)企业组织形式需根据社会要求不断发展
  有限责任曾是法人制的专利。然而,因不同的原因,有限责任渗透到合伙制,产生出了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这些企业组织形式。在两、三百年前,普通合伙制、无限责任才是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可见,企业组织形式是随着社会要求不断发展的。合伙制在现实中需要有限责任,这便是有限责任向其扩张的最直接却也是最重要的理由。
  四、契约实体理论:有限责任扩张的理论
  身处今天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商业环境的迅速变化使传统企业组织观念面临重大挑战。有学者由此认为,应该放松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管制,使得企业寻求最适合自身和环境的组织形式。基于此,有学者提出了“契约实体”理论[16]。其含义是:首先,企业组织形式不必非得在法定形式中选择;其次,企业可以通过投资人订立契约的方式选择最适合的组织形式;第三,这种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包括了选择组织形式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这种学说受到了许多质疑。首先,契约的相对性不应使契约效力及于第三人;其次,其对债权人保障严重不足;第三,成文法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有“降低交易与谈判成本的意义”,此点在契约实体理论中无法体现;第四,其突破了商主体法定化原则。
  笔者赞同以上质疑,认为契约实体理论不够成熟。但笔者也认为,并不能因此完全否定此理论。其理由是:如果一个企业组织的债权人在完全知道(无论是企业组织体的告知或是完善的公示制度)企业组织投资者需承担的责任形式后,仍选择同此企业组织发生法律关系,我们应视为是一种自愿。此时,一味的禁止——如果不是完全——起码是在某种程度上需要质疑。
  五、结语:有限责任了扩张是一个正确且不可逆的趋势
  从动态看来,有限责任的扩张呈现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美国最具有典型性:相继出现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我们无法预知何时会是其扩张的尽头。为了现实的竞争、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势必纷纷允许和鼓励有限责任扩张。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有限责任将是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定。基于此,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扩张是一条无法回头的道路。”
  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落后的企业组织形式势必使得整个国家丧失竞争力。而企业组织形式中最重要的因素无疑是责任形态。我国对法人制适用有限责任、合伙制适用无限责任的理解会影响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立法,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竞争力。而上文已论,有限责任并不是法律纯粹赋予的特例;有限责任具有巨大的功能;有限责任是合伙制所需要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有限责任的扩张应是正确的,我国应在理论上、立法上承认和加大有限责任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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