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认为,有限合伙来源于康孟达(Commeda)契约合伙。中世纪地中海沿岸诸城市海上贸易及其盛行,但无限责任阻止投资者投资海上贸易的热情。为顺应贸易发展的需要,康孟达(Commeda)合伙应运而生——由既想获得利益而又不愿承担巨大风险的资本家出资,由航海者向海外运销货物负责经营。盈利时,按约定或出资额分配。亏损时,航海者承担无限责任,资本家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11]。
从有限合伙产生的历史来看,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即是:同时满足没有资本而又需要从事商事活动的投资人和有资本却不愿具体管理商事事务或不愿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人的要求。
2、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 ,是指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都仅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合伙形式[12]。我国《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六节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相当于有限责任合伙。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金融危机使节约社团或存贷社团(thrift associations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s)因投资无法收回而纷纷宣告破产[13]。当债权人不能从这些社团破产中实现全部债权时,他们把矛头对准了为其经营中、破产中的违规操作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由于这些事务所都是普通合伙企业,某个合伙人的错误将导致其他合伙人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性。应专业组织的需要,有限责任合伙这种形式应运而生[14]。
可见,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专业人士从业组织不能接受普通合伙制——合伙人绝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违背法律公平性。
3、有限责任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 ,简称LLLP),是指美国有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允许将有限合伙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合伙。此种企业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的前进类型。在这种形式下,不仅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也并不绝对承担的无限责任。我国暂没有引进此合伙类型。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产生,并没有迫切的现实原因。这种组织形式也许并不成熟,但其有自身的功能,如对集中管理和职业化经营的促进作用、简化有限合伙内部结构[15]。笔者认为,它是理论走在实践之前的产物。它综合了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在合伙制与有限责任的结合上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