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促进了股份转让。新西兰著名公司法学者费勒指出, 有限责任和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联系在一起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股东之间是资合性的。而风险有限,使得投资者愿意、敢于投资。所以,在有限责任下,股份才可以和容易自由转让,这也使得现代证券市场开始形成。
(三)有限责任是近代最伟大的发明:有限责任应该扩张
若言“有限责任不仅改变了民商法的历史,也改变了整个人类的历史”,实并无过分之处。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民商法、商业社会的几乎每一个重要的制度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的与有限责任有关。美国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原校长巴特勒(Nicholas Murray Butler)更曾说过:“有限责任是近代最伟大的发明,其重要性超过蒸汽机和电力。”是的。没有有限责任,就不会有法人制的出现;没有法人制企业组织的出现,就不会有资本的迅速积累;没有资本的迅速积累,蒸汽机和电力即便发明也绝对得不到普及、发展。
综上,我们可以就此得出这个结论:整个人类的社会已被有限责任所改变。而既然有限责任具有如此巨大的功能。那么,它的扩张就当然的会是有价值的。
三、合伙制需要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扩张的方向
合伙制是有限责任扩张最主要的方向。这主要是合伙制需要有限责任。
(一)现实原因
合伙制需要有限责任有其最大的现实原因:即世界各国、美国各州的经济竞争。其必须要以法律制度的配合来强化自身的优势。向合伙制企业中引入有限责任,却又保持合伙制企业在设立、经营、税收上的优势,势必更加吸引投资者在本国、本州投资建立企业、投资发展企业。所以,世界各国、美国各州为了其自身经济利益,争先对企业进行更加有利的的立法。虽有学者质疑其为“竞赛规则的降低”,但在剧烈的竞争下,各国、各州唯有如此。
(二)直接原因
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为几种比较典型的具有有限责任的合伙制企业组织。它们的产生各有其不同的直接原因,这些原因也正是合伙制企业需要有限责任的直接原因。
1、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 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根据有限合伙规则设立的一种合伙组织,其中一个或更多的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一个或更多的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我国《
合伙企业法》在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具体规定了有限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