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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的扩张

  首先,风险的控制。有限责任之所以被称为民商法制史上最伟大的发明,正是因为其对风险的控制。投资者渴望投资却又惧怕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的出现,使得投资者的风险比较牢固的控制在了其投资范围内。
  其次,责任的分担。有限责任是一种承受损失,而非转移损失的制度安排。其意思是,一个企业如果经营失败而负有债务,其结果不是由债权人來承担,便是由股东來承担。若采无限责任,则所有损失都必须由股东來承受;而若采有限责任之原则,由于股东以其出资额作为损失上限,则剩余之损失便要由债权人來分摊。
  第三,独立人格的基石。法人的独立人格需要独立财产,如何把法人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划清界限,成为独立财产?有限责任便是这把斧,其斩断了投资者与股东的关系。从而,法人获得了独立财产,法人人格独立有了“基石”。
  (二)有限责任的间接功能
  有限责任不仅具有上文的直接功能,也因直接功能得出了下文的间接功能。
  第一,促进了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有限责任是独立人格的基石,在独立人格制度下,法人制、公司制等纷纷出现。
  第二,促进了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便投资,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收益便不投资,这是经济学上一个简单的定理。当立法者为投资者设计出有限责任这一特殊形式后, 风险有限化、责任分担化使得投资者敢于投资、愿意投资。经济组织体比较容易募集到资本,从而经济组织体迅速扩大,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第三,降低了管理成本。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可以降低股东监控管理层的成本。因为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 法人的经营风险大大降低, 股东没有必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来监控不足以影响其全部财富状况的某个投资。其次,可以降低监控其他股东的成本。如果股东是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不仅要监控其代理人, 而且股东之间还要相互监控, 其监控成本随之增加。在有限责任下,股东不再像无限责任那样过分惧怕风险。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减少了对其余股东和经济组织体自身的监督,从而减少了管理成本[10]。
  第四,促成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在无限责任下,股东对其他人管理和经营企业,自己却要承担不可预测的无限风险是不可能放心的。他们必然要求自己亲自参加企业的管理和经营, 从而难以促成投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在有限责任下,风险具有事先的确定性和有限性, 这使得股东们敢于选举出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人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从而促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促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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