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司法考试模拟题(论述)
高翼飞
【全文】
材料一:
2006年4月,许某去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取款,发现自动取款机存在故障,每取1000元钱在帐上只被扣掉1元。于是连续取款171次,中间与郭某共同取款数次,共取出17万余元,逃亡一年后被抓获,赃款无法追回。许某被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关于盗窃数额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制定于1998年。许某的同案犯郭某因取款1.8万元,因向警方自首并全部退还赃款,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此案判决一经公布,引起社会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该案量刑偏重,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公平心理的承受度。
材料二:
贝卡利亚曾经说过:“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材料三:
《
刑法》第
264条(盗窃罪)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武器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恶劣的。”
《
刑法》第
263条(抢劫罪)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结合上述材料,依据刑罚理论,试论述现行
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法定刑在设置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