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职业的社会属性应定位为“阶级性、民主性、独立性、社会性和商业性”。[4]笔者认为,从律师职业作为一种社会职业的哲学、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看来,这种理论概括不无道理,亦很深刻,但是,从律师的职业文化建设的实证角度上说来,这种归结依然失之于抽象和肤浅。换言之,这种理论总结依然未能突破中国特色职业文化既有的共性特征,依然是“一叶障目,不见森林”。
结合中国社会职业的民族性、政治性、市场性与职业性共性,客观地考察中国律师的发展现状及其趋势,我们发现,中国特色律师文化基于中国律师职业特定的制度定位和中国律师职业整体的文化认同,无不突出表现着公共服务性、专业竞争性、职业驰名性、市场稀缺性和政治边缘性特质。
1、公共服务性。律师职业作为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服务行业,系第三产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除了具备服务行业市场性、服务性和有偿性特征外,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它更表现为法律职业上的“公共服务性”特质。
诚如一九九0年八月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所宣示的一样:“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律师职业作为法律服务业,它提供的不仅仅是一般服务业面向特定个体的法律服务产品,而且是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社会不特定主体提供关乎国家上层建筑功能发挥成效和社会正义的公共服务产品。
正是这种有别于一般服务业的职业属性,律师业群体的政治性才在这里得以真实演绎。一方面,律师职业群体需要通过“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断地向社会不特定主体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和独具个性的服务产品,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另一方面,它还必须通过“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来“保持其作为司法工作重要代理人这一职业的荣誉和尊严”,实现律师服务业有别于国家专政工具及其他法律职业的职业荣誉与执业人格。
2、专业竞争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作为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与一般服务业不同的是,自其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时起,就不能兼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而只能专事法律服务,而且与传统意义上的资本依赖型市场竞争模式不同的是,律师在这一竞争的过程中依赖的是“知识资本”,律师自身是这种知识资本的“雇员”,同时也是这种知识资本的“老板”。因此,律师业的市场竞争有且只有表现于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实用技能、方法与资源方面的竞争与垄断,律师职业群体从来依赖于法律服务业的外部市场却并不因此嫉妒,从来满足于法律服务业的外部市场却并不为此钳制,因而这一职业的市场竞争也就不可能表现于法律服务业外部市场的竞争。更准确地说来,这种竞争的专业性并不具备行政的、经济的和美学上的前提与渊源(虽然它的结果与后者不可能没有逻辑上的关联)。
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所研究员梁治平先生指出:“现代社会的法不只是一套规则,它还表现为一套理论,一套技术,一种经由专门教育和训练而培养出来的专门职业”,“在许多学者和决策者那里,律师人数的多寡,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发达程度等,就被看成是衡量法治建设和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指标。”[5]事实也是如此,法律专业知识与专业技术的竞争乃是律师职业发展壮大的原动力,是其贯穿始终的个性特征,也是律师业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而独有的职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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