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无论中国有关律师职业制度定位的具体涵义怎么变迁,也不论这些立法制度定位的优劣与否,有一点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中国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特质不会变,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服务组织的特质不会变,作为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委托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之专业技术组织的特质更不会变。
笔者相信,我们如果不能确立这一思维框架,则对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总体把握,就不会深刻而只会失之肤浅,不会全面而只会失之偏颇。
2、律师职业文化的基本内涵。在笔者看来,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其所在的群体生生勃发的精神之所在,这种文化的积淀与生成,正是其所在的群体全部活动的精神内质之集成与具体反映。它正如人的生命一样,一个没有精神、没有文化内质的生命只不过是一个物质的“躯壳”而已,因此,我们认为,律师文化关乎律师业的职业生命,这一说法一点也不过分。当然,要给律师文化尤其是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一个逻辑或者哲学上的定义并不难,这就同于给企业文化、民族文化下一个定义一样,只是更关键的也是我们更为关心的话题是:律师文化尤其是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内涵在哪里,其作为一种职业存在的文化特质是什么?
直言之,我们所指称的律师文化,尤其是中国特色律师文化,是来自于律师职业整体社会活动并为律师职业整体所认同的,区别于其它职业存在而又溶于国家政治文明体系的,表现律师职业价值与形象、执业个性与操守、执业规则与言行、职业地位与待遇等等,并予以逻辑抽象的精神特质。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作为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备它自身所特有的民族性与政治性文化内质,但是这种民族性与政治性特质,并不能除斥律师职业作为一种职业存在所固有的职业文化属性,更不用言及这种民族性与政治性乃系中国特色各种职业文化共通的文化征象了。否则,中国律师业要么是一个“私生子”,要么只是一个“花瓶”摆设而已,因而其谈不上作为一种职业现象的社会存在了。
二、律师的职业文化特征解析。
对于律师职业文化特征的理论概括,国内有学者在分析了存在于各国的职业实践及理论之后,将律师职业定位为三种类型:国家主义、职业主义和商业主义。[2]这种律师职业定位理论虽然有利于我们具体理解国内律师业“三分天下”之现实趋势,但是它毕竟将律师业应有的政治性、市场性和职业性有机体分离,不利于真实而且准确地反映律师职业整体的文化特征。相反地,我们应当透过这种职业分化的现象去发现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趋势,进而科学地抽象出中国律师业共通的文化特质。换言之,中国律师业无论是“三分天下”还是“五分天下”,都并不意味着律师职业整体在社会化大分工中又细分为三个或者几个其他的“新职业”,它们依然同属于“律师职业”,因而依然依存于同一律师职业整体的文化渊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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