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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通过判决发展法律》后有感

  抓住作弊考生的监考老师,怎么就成了毁了学生(作弊者)一生的人了呢?照此逻辑,警察应集体下岗,否则,罪犯们似锦的前程可就都毁了。
  在规则之治的制度之下,忠实地执行规则,肯定没错。至于被处罚者是不是错了,则取决于规则。然而规则本身也有可能出错。以“作弊者开除”这一规则为例。作弊所反映的是诚信问题。遗憾的现实是:口号有余,践行不足。没错,不诚信是相当普遍的。1、学生。视作弊为儿戏。满不在乎、家常便饭。潜台词就是:不诚信还是问题吗。2、监考者。开除作弊者,太残酷了吧,太不人道了吧。潜台词就是:诚信只是小节吗。被规则所规范的对象对规则普遍不认可,规则可能就出现问题了。到底“作弊者开除”这一规则是否成立,我不想得罪人,“诬蔑”自己的同胞——中国人不诚信。一个简单的办法:民意调查或投票表决。如果承认不诚信者居多,则反对这一规则的声音一定占上风。
  中国人很爱面子,经常“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即使(但不必然)是事实,恐怕也没有几个人会承认多数中国人不诚信。爱面子的后果,就是制定出很多很体面但很无效的规则。“作弊者开除”这一规则就很体面,是不是很无效呢?这一难题就交给法官去处理吧。在这一刻,法官可能创造历史。也许,公布一千个死于“名捕”(对敢于且善于擒获作弊考生的监考者的美誉)手中的“刀下之鬼”(作弊者)的名单,也比不上一个公开的确认“作弊者开除”这一规则有效的司法判决对杜绝考试作弊所起到的作用。
  作弊肯定不对,思路再前进一步:考题呢?考试方式呢?它们合理吗?它们是更适合于作弊,还是应该努力使作弊成为不可能呢?我所推崇的就是:看重平时表现(当然不是把一次考试分散为几次考试),取消期末考试。这其中孕育着一场教育的革命。细节在此不赘述。
  法律的意义何在?1、追求公平正义。2、规范人们行为。第一种答案是美丽的谎言。第二种答案是朴实的真相。在社群中,对人类行为的规范,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公平正义可以见仁见智(通常受制于言说者的身份),而社会的有序与无序则相对易于辨别。一种追求公正的超前思想,可以成为引领人类前进的指路明灯,但却不能成为规范人们行路的交通规则。
  本人对该文作者的“公正情结”深表理解,但该文作者还需对法律的本质——加深理解。
  规则之治的基本假设:对规则的知晓。知晓(至少是可以知晓)是规则生效的前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都需要相对人的知晓,就更不要说一项规则了。一个只有法官(或少数学者)才知道的所谓的正当程序原则(尽管其“美丽动人”),却要强加于案件当事人,无疑是对法治的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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