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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通过判决发展法律》后有感

读《通过判决发展法律》后有感


左明


【全文】
  读《通过判决发展法律》后有感
  左 明
  注:《通过判决发展法律》
  作者:何海波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3卷,2000年8月
  司法裁判是一种回应,而不是一种单方面的宣讲或布道。对什么进行回应?当然是案件当事人的主张、观点、证据,及其一切相关表现。法官和其他案外观众的唯一不同就是:他不仅观看了案件当事人之间在法庭上的“战争”,而且拥有判断“战争”胜负的权威。注意:是判断胜负,而绝不是决定胜负。真正战争的胜负,应在战争结束后自然而然的展现出来,无需他人对胜负多嘴。诉讼只是虚拟的战争,需要一个权威者来确认胜负。这种权威的意义不在于拥有说出谁胜谁负的资格,而在于经其确认的胜负的结果必须得到切实的实现。这种必须来自于远远超越于案件当事人能量的客观物理力量。
  法官之于诉讼,恰如裁判之于比赛。而现实却是:是法官决定案件的胜败,而不是案件当事人。这样的司法当属——恐怖司法。
  强势当事人与弱势当事人对簿公堂,谁赢?完全取决于规则。如果规则有利于弱势当事人,则强势当事人必败。显然不应取决于法官,法官是在众目睽睽之下适用规则,而规则又是尽人皆知的(至少是:想知道就可以知道),实际结果应和大家心中的结果一样,至少应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心中的结果一样,除非法官具有魔术师的“法力”。规则又是由谁来制定的?我只能说:在通常情况下,是由强者制定的。由强者来制定规则,这是一条没有写进成文规则的规则。至此,弱者,你应该知道你和强者对抗之后的结果应该怎样。每一个人都既是弱者,也是强者,除了最强者和最弱者。
  所有的成文规则,都是在不成文但客观存在的规则的支配下写就的。
  以往,在法官裁判案件过程中,需要顾及的,极可能有:1、自己的领导;2、上级法院。很可能有(肯定不是全体):向自己表达“心意”的当事人。如果双方都表达了,在笑纳之后,通过比大小进行取舍。如果双方的心意不相上下,我猜:法官可能会比较难办。也可能有:1、自己的良心;2、采访报道的媒体。肯定不需要顾及的有:无数没有到场且事后也不太可能(因为不太愿意)了解案情的公众。今后可能会顾及的有:像左明这样的“好事者”。
  北科大的校规:“考试作弊,一律按退学处理。”对此,该文作者认为:“没有区别不同情况,一刀切,有失公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当然正确。但还要看一刀切的是什么。考试作弊的具体形态,的确可以五花八门、不断翻新,其情节也一定会有轻重之别。按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但请不要忽略:一律给予处罚,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是没有区别的。如果处罚的起点刚好就是——退学处理,非常不凑巧,这样的一刀切就无法避免了。至于更重的处罚,由于受教育的机会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大利益,在退学处理之外的处罚也就没有加重的意义了。恰如:杀了一个人与杀了十个人的罪犯都只是“吃”一个枪子儿,完全一样,纯粹的——一刀切(在脖子上)。在这一点上,该文作者的思路稍显稚嫩。
  真正需要探讨的是:考试作弊的最低处罚,应不应该是退学处理。也可表述为:特定的德行表现能否“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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